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其中提到,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证券法》《存托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存托凭证公开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二)发行申请日前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三)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股票上市地(简称境外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四)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根据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及上市申请日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来源: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