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上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
其中提到,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科创板转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三)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四)股东人数不少于人;
(五)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万股;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八)上交所所规定的其他转板条件。
全文如下: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转板的审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向本所科创板转板审核及上市安排事宜,适用本办法。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转板申请文件。本所对转板公司的转板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转板审核)。审核通过的,作出同意上市的决定;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同意上市的决定。
本所转板审核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