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今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新证券法落地事关1.6亿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上交所于今日表示,将切实贯彻落实好新《证券法》,抓紧做好各项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完善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标准。
随后深交所也表示,充分借鉴科创板成功经验,推动制定在创业板试点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总体方案,研究完善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制度,扩大板块包容性和覆盖面。
申万证券研究所首席市场专家桂浩明向《科创板日报》记者表示,在《证券法》修订之前,科创板率先进行了改革,因此科创板实施的一些制度与原版的《证券法》并不完全一致,但在后来修改《证券法》时,也充分参考、借鉴了科创板运行半年多的经验,“所以说现行的证券法和科创板的运行管理办法没有太大的差异,证券法是科创板的上位法,应该说两者是一个协调的关系。
总体符合新《证券法》要求
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改革加速推进,科创板设立、注册制的试点及推广都需要更加完善的法治环境作为保障,而新《证券法》的一大“新”点在于,全面推行注册制。
上交所称,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充分吸收了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主要制度实践,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已经平稳实施,《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就科创板发行上市和注册等方面所作的制度创新,总体上符合新《证券法》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即为公开发行,这让一些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受到限制。而新《证券法》明确“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这一“变革”有助于鼓励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激发企业活力。
上交所则表示,新《证券法》关于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入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人数范围等具体规定,将直接在科创板依法实施。
桂浩明表示,这应该是变通的办法,解决了科技型企业持股的问题,避免受制度的制约,有助于这类企业在上市之前发挥股份制的作用,提升公司凝聚力。
但对于科创板而言,针对上述问题,此前已有解决办法,根据科创板《问答一》中对于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问题,答复称: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或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的,可以不穿透计算。因此,大量员工持股的拟科创板IPO企业的股东人数问题,此前已经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
此外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上交所表示,针对新《证券法》自愿信息披露规定,着手首先针对本所科创板,……,同时提出规范性要求,明确自愿信息披露必须遵守真实、准确、完整等基本要求,不得主动利用自愿信息披露配合股价投机炒作。
“信披不是越多越好,这可能造成企业商业机密的透露,另外,过于频繁,市场也承受不了,要把握好度”,桂浩明认为,“(首先针对科创板的原因)一是目前市场还比较小,二是科创板比较特殊,价格的波动比较市场化,所以先在这个板块试行”。
退市配套制度待完善
《科创板日报》记者注意到,新《证券法》不再规定证券退市的具体情形及暂停上市等实施程序,明确由交易所进行规定,为完善退市制度留下了充足的法律空间。
而科创板则较好地体现了新《证券法》的这一要求,丰富了退市指标,简化了退市程序,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
上交所称,积极研究推进主板市场退市制度改革,并就新旧退市制度实施的过渡期做出妥善衔接安排。
对于科创板的退市机制,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则建议,当前科创板的市场化退市指标,一些指标比其他板块还要高,“可以进一步降低市场化退市指标,充分发挥市场淘汰上市公司的机制,在交易量、股东人数方面都可以把门槛再降低些,更容易达到一些”。
此外,上交所还将切实贯彻落实好新《证券法》,细化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以及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总体来看,王骥跃表示,证券法很多是原则性规定,具体到科创板或其他板块都还有具体制度。科创板制度本身其实也挺好,但在执行层面还有惯性。
王骥跃进一步向《科创板日报》记者表示,根本上的事,并非修改制度落实新证券法,而是监管部门要从内心深处认可并落实证券法,这需要一个过程。
此外,就如何进一步完善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上述两位专家也给出了建议。
王骥跃表示,科创板需要完善的最大问题是注册环节存在内容和时间的不确定性问题,另外就是审核上的免责性审核过多,审核过细。
桂浩明则表示,科创板的制度与海外市场是接轨的,目前运行也比较良好,但科创板在运行之中,股票价格波动比较大,T+1是否是一个合适的制度安排,市场也有一定的争议。
(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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