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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招股书披露不实,证监会1年内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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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梧桐晓编

4月12日,浙江杭可科技()、宁波容百科技()分别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年4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2家公司招股书披露不实均涉及比克动力。

该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暂停执行合同情况及可能由此导致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相关预付款披露有误。年12月,比克动力暂停四期项目合同,招股说明书未予披露,且比克动力四期合同预付款合计万元,占合同金额比例为15%,与招股说明书披露该项合同预付款30%不一致。

二、未披露比克动力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情况。年10月至年6月期间,比克动力共12笔商业承兑汇票、合计.7万元到期未能承兑,其中万元已通过电汇等支付,其余.7万元尚未支付,上述情形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披露比克动力信用风险大幅增加情况。你公司于年7月1日起将比克动力信用额度调整为0,但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为7月16日)中未披露该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二、未披露比克动力“回款”的实质为以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截至年6月25日,比克动力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电汇合计回款金额为10,.62万元,回款比例约为49%”。上述还款中,比克动力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总计7,.84万元,占总回款的66.30%,但你公司未披露回款是以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主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杭可科技、容百科技均是创业板第一批上市公司,而且2家都是浙江公司。

杭可科技IPO的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法律服务机构为北京金杜、审计机构为天健。IPO募资总额11.亿元。

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主营各类可充电电池,特别是锂离子电池的后处理系统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年、年、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10亿元、7.71亿元、11.09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0.75亿元、1.82亿元、2.76亿元。

年2月28日,杭可科技发布公司年度业绩快报。年公司营业收入13.13亿余元月,同比增长18.44%,扣非归母净利润2.44亿余元,同比下降11.55%。

容百科技主要从事锂电池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IPO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法律服务机构为国浩(上海)、审计机构为天健。IPO融资总额为11.亿元。

根据招股书,容百科技主营。年、年、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8.85亿元、18.79亿元、30.41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0.11亿元、0.92亿元、2.03亿元。

根据容百科技年1月31日发布的《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司年营业收入41.96亿余元,同比增长37.98%,扣非归母净利润万元,同比下降65.81%。

另外,容百科技年7月22日上市后2个多月,董事董秘陈兆华先生就在9月28日向公司申请辞职。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向公司下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公司董事长白厚善、时任董秘陈兆华、财务总监赵岑都是《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宁波证监局于年10月10日起对容百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年6月末、9月末,公司对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分别有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6月末、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7月1日起下调为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年半年报、三季报中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公司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导致半年报中研发费用多计.38万元。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三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公司存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未记录董事、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的情况。二是存在个别董事仅在表决票上签字而未勾选表决意向,但表决结果统计显示全部董事同意通过议案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幸好杭可科技、容百科技年净利润都超过2亿元,净利润绝对金额都比较高,如果一年只有几千万的净利润,就有可能被定性为欺诈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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