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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认定ICO发行为证券利用区块链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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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区块链从事ICO等融资,这一行为如何监管,已是摆在全球监管者面前的新课题。

7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其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中认为ICO(首次数字货币公开众筹)可能适用于该国证券法律监管范围。

SEC提醒市场参与者,由“虚拟”组织提供和销售的数字资产的行为受到该国证券法的要求。此类交易使用了分布式总账(distributedledger)或区块链(blockchain)等技术,从事包括首次数字货币发行(InitialCoinOfferings)或令牌销售(TokenSales)等。不管其术语或技术有何不同,这些交易是否涉及提供出售证券取决于实施和环境,包括交易的经济情况。

ICO与证券市场的IPO对应,但融得的资金往往不是法币,而是比特币、以太币或其他数字加密代币。根据SmithCrown的数据,今年上半年,有65个ICO项目融资5.22亿美元;今年6月份,单笔ICO的融资纪录两度被刷新。

美国SEC的这一调查来自于此前对高达1.6亿美元的规模最大的ICO项目——DAO。该监管机构认为,由DAO这一虚拟组织提供和出售的令牌是证券,适用于该国证券法。其调研报告确认,基于分布式总账或区块链技术的证券发行人必须注册此类证券的报价和销售,除非获得豁免。未注册的产品也可能违法。此外,提供这些证券交易的交易所必须注册,除非获得豁免。

对此,一位境外投行人士表示,美国法律监管在趋于严格,美国证监会认定ICO是金融证券,要报备。DAO融资1.5亿美元,这规模比起80%的IPO都大,这种规模,不监管也不行。

中国央行也注意到ICO等创新融资方式。

今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在《当代金融家》杂志上发表的题为《数字加密代币ICO及其监管研究》的文章。他表示,“ICO项目往往处于技术孵化阶段,商业模式还未成型,加上技术的颠覆性和开创性很强,监管者难以像IPO上市审批一样,对ICO项目的前景和价值做出专业、合理的评价。可见,监管者不宜作为ICO项目好坏的审判者,最佳的角色是市场创新的‘守门人’,而不是‘清道夫’。”

转自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辛继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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