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引入了法律意见书制度,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要律师出具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需要提交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年11月3日,中基协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在对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公示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公示不予登记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对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为不予登记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简单概括起来为:经办律师两次机会、经办律所三次机会,机会用尽之后,则停止办理该业务三年(以下简称“自律管理制度”)。之后,中基协又分别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年12月15日)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年12月更新版》(年12月7日)(以下简称“《登记须知》”)重申了该自律管理制度。我们对中基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