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昌校宇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市场证券发行及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10月30日,北交所制定并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自年11月15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以下统称“股票公开发行”)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说明本次发行采用的定价方式,并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
公开发行并上市采用询价方式的,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采用竞价方式的,承销商应当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说明估值区间与历史交易价格和历史发行价格的偏离情况及原因。
公开发行并上市采用直接定价或竞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根据网上发行数量和有效申购总量的比例计算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的数量。其中不足股的部分,汇总后按申购数量有限、数量相同的时间优先原则向每个投资者依次配售股,直至无剩余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拟发行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30%,本次发行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外。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50%。
(编辑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