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时娜)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年3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引第1号——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以下称“《跨境转换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引第2号——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以下称“《做市指引》”)三项配套规则。
其中,《暂行办法》共八章一百三十一条,包括总则、中国存托凭证上市、中国存托凭证持续信息披露、中国存托凭证交易、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全球存托凭证相关事项、自律管理及附则。
其中明确了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条件,包括公开发行条件、市值标准(市值不低于亿元)、上市年限(境外上市满3年)、初始规模(万份及5亿元市值以上)。还规定了交易所审核的相关事项。明确了中国存托凭证建立初始流动性的相关要求及上市申请文件和披露事项。
《暂行办法》还提出,对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另有规定的除外。深交所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7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为20%。
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需满足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等。
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机制是指存托凭证和基础股票可以按既定比例相互转换的机制。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确立了存托凭证跨境转换的规则依据和制度框架,为进一步细化跨境转换业务要求,规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深交所制定《跨境转换指引》。
《跨境转换指引》共五章,四十三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跨境转换业务主体备案管理,包括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境外跨境转换机构与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人备案申请与终止等;二是跨境转换业务管理,包括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流程、跨境转换业务持续信息报送等;三是跨境转换业务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跨境转换业务合规要求、交易所检查、自律监管等内容。
《做市指引》涵盖了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与终止、做市商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等内容,全面规范做市业务,为做市商开展业务提供制度支持。
据了解,年12月24日至年1月16日,深交所就相关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存托人、托管人、券商等市场各方就强化投资者保护以及优化发行、交易、跨境转换流程机制等提出了意见建议。深交所在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了规则内容。该三项配套规则发布后,深交所还将继续制定和发布相关实施细则。
接下来,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继续认真做好细则就绪、技术系统改造、市场服务后续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赴英国、瑞士、德国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支持来自上述市场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申请在深交所发行融资型中国存托凭证,有序拓宽境内外企业双向融资渠道,扎实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高水平开放,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