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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宝名为产品实为证券证券法重修后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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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原标题:原油宝名为产品实为证券?《证券法》重修后漏洞再现中国银行“原油宝”巨亏事件仍然在市场中发酵,而有关原油宝产品的监管完备性也被受质疑。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原油宝”虽然被归为中行的理财产品,但就其业务属性,属于挂钩特定资产的衍生金融证券,从业务实质大于形式原则,理应属于证券类业务。“首先明确一个概念,投资者买到的是挂钩特定油价合约的纸原油,并不是真正的原油合约。”一位头部券商人士解释称,“这种产品实质上是基于油价的收益风险进行了‘再证券化’处理的一种操作,放在券商应该被称为收益凭证,属于中行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如果按照反业务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性质上属于证券业务。”虽然性质上具有证券业务属性,但作为银行系统的产品,原油宝的监管部门一直以来是银保监会,而非作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证监会。“市场中是有这种产品的,比如券商发行挂钩沪深指数的收益凭证,也是同类品种,投资者买的不是沪深指数,而是沪深指数价格的收益权。”一位接近监管层的机构人士则表示,“但关键的问题是,这种业务在年之前,很多大银行都在做这类品种了,那时候证券公司还不被允许发行收益凭证,但这块业务本身也是被银监会作为一种理财业务批准的,而没有被视为证券业务,无法纳入证券法监管,哪怕它实际上做的就是证券。”事实上,早在《证券法》修订之际,就有立法方面的学者建议扩大证券的适用范围。“只有扩大证券的适用范围,把票据、衍生品、理财产品等一切有价证券纳入证券法监管,才有可能实现行为监管的统一,不然还只是银保监、证监各管各的地盘。”上述机构人士坦言。然而在今年3月份落地的新《证券法》对于证券的适用范围表态仍然十分暧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证券法》规定。这也意味着,原油宝所代表的收益凭证是否属于证券,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等待国务院方面的认定;在分析人士看来,如此定性意味着一些打着“理财产品”的各类活动仍然难以被实现统一监管。,“实际上我们能看出来,这个产品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风险控制上,确实存在一些说不过去的地方。”上述接近监管层的机构人士表示。“如果不能明确扩大证券的适用范围,把这些业务都交给统一的部门进行行为监管,未来还有可能出现类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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