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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重点问题六发行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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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〡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郇海亮团队

作者|郇海亮张子琳

一、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发行人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二、关联方的认定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含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除相关规定列举的关联方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含其他组织),也可能被认定为关联方。

三、发行人申请上市对关联交易的要求

发行人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发行人不应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应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发行人与关联方关联交易的金额占比过大,构成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会严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性,监管机关历史上曾对关联交易设置30%的红线(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号),超过30%,即认为发行人不具有独立性。考虑到商业世界的复杂性,单纯的数字红线并不能客观评价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因而30%的监管红线要求在实行三年后就已取消,审核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综合进行判断,以不严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为最终标准。

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上,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

主板要求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北交所、科创板、创业板要求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的简要汇总表,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五、关联交易应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申请北交所上市,应在章程中规定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核查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六、关联交易的核查

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根据北交所相关要求发表意见。

七、关联交易的规范措施

7.1规范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如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实践中一般通过“买”或“卖”的方式来规范。“买”,指发行人收购关联方或关联方业务,将关联方纳入上市主体。“卖”,指将关联方卖给不关联的第三人,切断关联关系。一般而言,审核机构更倾向于支持通过“买”的方式,来解决关联交易的问题。因为“卖”的方式,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核查的困难,容易成为发行人规避关联交易核查的借口,也就是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7.2发行人在章程中,应明确规定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7.3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应对关联交易发表明确意见

7.4发行人的关联方应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的关联方(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完整、准确地披露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且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履行回避表决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不能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不能通过代持等方式,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借此规避上市核查。

对于报告期内注销、转让的关联方,仍应按照关联方的要求详尽披露。对报告期内转让的关联方,通过受让方、转让价格、交易方式、后续交易等各方面信息,核查转让的真实性。对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方,要提供注销之前的财务报告,并核查已注销关联方的财务状况、人员、负债等,客观评估对发行人的影响。

实践中,也存在关联方通过非关联方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以规避关联交易的核查,在申请上市过程中,发行人必须依法进行规范。

对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关联方(报告期外),如与发行人之间仍存在交易,应核查发行人与原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交易情况、收入情况、定价及利润的合理性,客观评估对发行人的影响。

参考规则: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四)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0.1.6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

10.1.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本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第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规则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7.2.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方发生本规则第7.1.1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修订)》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六、《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正)》

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八、《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1-13关联交易

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协助发行人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根据业务模式控制在合理范围。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应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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