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监管层对“独角兽”在A股上市多么欢迎,现行法律框架下一条坚实的红线仍然是无法逾越的——要盈利、且达到一定规模。但是,这条障碍,今年或许就要被破除了。
证监会周五下午宣布,计划年内推出改革完善发行制度,同时明确表示要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下称两个IPO办法)。
而这两个办法,正是“亏损企业”上市的直接限制。
新股发行上市的规则,主要是在《证券法》和上述两个IPO办法当中。其中,现行《证券法》对新股发行条件做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要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是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是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看到,《证券法》规定了持续盈利能力,但是没有对每年的利润规模作出法律规定。这一点恰恰为近期股票发行改革留下了空间。
因为根据《证券法》上述规定的第二条,证监会两个IPO办法中,分别对企业盈利能力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主板上市要求3年盈利,且累计超过万元。创业板上市要求2年盈利,且累计不少于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收入不少于万元。
再现行法律条件之下,“四新企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独角兽”企业上市依然要满足上述盈利门槛。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就曾透露,改革IPO办法可以为亏损企业上市创造条件。他曾表示,现行《证券法》的表述是“有盈利能力”,而不是指盈利本身,“这里面还是有空间的”。在他看来,对于未盈利企业在A股上市,与之相关需要修改的,其实是两个IPO办法,而这一点是比较迫切的。
修改IPO办法可以对盈利规模等具体指标作出修改,但是股票发行制度涉及到方方面面,既涉及到上市、交易、退市,也关系到各类市场主体能否合理有效运行。作为资本市场根本大法,《证券法》修法依然会继续推进。
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3月12日的介绍,全国人大“将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