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杠杆游戏
文
张军(哈工大管理学硕士,项目管理专家,知本咨询项目经理)
编辑
亿亿
年陆续出台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号,以下简称“号文”)、《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4号,以下简称“4号文”),是指导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的纲领性文件,一批国企据此开展了相应的试点,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号文”、“4号文”均未对参与持股的员工人数作出明确规定。
员工持股例外
对于员工人数较多的国有企业,若对关键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充分有效的中长期激励,人数往往会超过人。
很多国企进行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的下一步,都是希望登陆资本市场。按照原《证券法》的口径——对于员工持股计划需“穿透计算”股东人数,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IPO“首次公开发行企业股东不得超过人的上限”的规定,这类国企在改革实践中,只能大幅压缩参与持股计划的人数,导致激励范围缩小、激励效果不足。
新修订的《证券法》于年12月28日发布,已于年3月1日生效实施。根据修订后《证券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三种认定情形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人”,增加了内容“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即,对于原条款中发行对象超过人被认定为公开发行的情形规定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例外情况。
基于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企业通过设立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由员工间接持股的安排。
科创板预先实践
对于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的企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将会导致在该事项发生且规范之日起36个月内无法申请IPO的严重后果。
因此,企业需要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