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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新规发布日涨跌幅限制改为20下周

来源:中国证券报

重磅!创业板新规发布!试点注册制,日涨跌幅限制改为20%,下周一起深交所将受理在审企业IPO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政策正式发布!

6月12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部规章出台。

深交所同步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共计8项主要业务规则及18项配套细则、指引和通知。

调整包括,设置行业负面清单;修改完善审核时限要求,明确“三个月”的时限要求;允许亏损企业上市;明确日涨跌幅限制将改为20%;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等。

证监会指出,6月15日起,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重点内容:

■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差异化设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

■深交所审核期限为二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针对“小额快速”融资设置简易程序

■适当延长未盈利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持股锁定期

■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

■丰富监管措施类型,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精简优化发行条件

证监会出台的四部规章中,修改完善后的《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共七章、九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六大方面。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品种的,适用《创业板再融资办法》。

二是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差异化设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

三是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深交所审核期限为二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同时,针对“小额快速”融资设置简易程序。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有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等信息,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五是对发行承销作出特别规定,就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锁定期,以及可转债的转股期限、转股价格、交易方式等作出专门安排。

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放宽涨跌幅限制

本次改革完善创业板交易机制,放宽涨跌幅限制,优化转融通机制和盘中临时停牌制度。

交易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要点:

一是提高市场活跃度,将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

二是创业板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并设置价格稳定机制。

三是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丰富市场流动性管理手段,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明确深股通投资者可以参与盘后定价交易。

四是促进多空平衡,完善两融制度机制。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股票自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推出转融通市场化约定申报方式,实现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当日可供投资者融券卖出,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份。

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

修改完善后的《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共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适用原则,创业板公司应遵守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但《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明确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并针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作出专门安排。

三是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定位和风险因素的披露,突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信息披露责任。

四是明确股份减持要求,适当延长未盈利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持股锁定期。

五是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的实行注册制,并规定重组标的资产要求等。

六是调整股权激励制度,扩展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并进一步简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本次《保荐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与新《证券法》保持协调衔接,调整审核程序相关条款,完善保荐代表人管理。

二是落实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要求,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保荐工作的相关要求,细化中介机构执业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各尽其责、合力把关,提高保荐业务质量。

三是强化保荐机构内部控制要求,将保荐业务纳入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范围,推动行业自发形成合规发展、履职尽责的内生动力和自我约束力。

四是加大问责力度,丰富监管措施类型,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此外,为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具体实施工作,证监会配套制定、修订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六部规范性文件,与《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再融资办法》一并发布。

深交所制定、修订了业务规则,主要涉及上市条件、审核标准、股份减持制度、持续督导等方面。证券业协会制定了有关创业板发行承销的自律规则。中国结算制定、修订了登记结算、转融通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深交所规则主要吸收了哪些市场反馈意见?

4月27日至5月11日,深交所就8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近份反馈意见。深交所对市场主体反馈意见逐条梳理评估、认真分析研究,将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到相关制度规则中,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一是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制定《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在充分体现包容性的前提下,设置行业负面清单,进一步落实创业板改革要求。

二是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设置小额融资适用条件,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的优质上市公司灵活、便捷地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三是修改完善审核时限要求。落实新《证券法》相关规定,明确“三个月”的时限要求,保持规则体系协调衔接。四是调整上市委会议相关时间安排。将上市委会议通知时间由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改为5个自然日前,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五是明确招股说明书引用财务报表有效期。明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在审核阶段,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延长至多不超过3个月。此外,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在受理阶段,于年7月31日前,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六是发布审核衔接安排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在审企业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透明度、规范性,明确在审企业审核顺序、保荐工作底稿提交截止时间等事项。

持续监管类规则:一是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调整红筹企业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上市条件,明确股本总额按股份总数、存托凭证份数计算,明确上市条件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标准;调整红筹企业交易类退市相关标准。

二是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

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上市条件。明确“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时仍应当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与目前再融资实际执行情况保持一致。

交易类规则:一是提高单笔最高申报数量。适应创业板股价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

二是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产品定价效率,将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以及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LOF涨跌幅调整为20%,具体名单由深交所公布。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正式施行时间不同。其中,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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