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晚间,上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转板办法”)。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上证发〔〕17号)同时废止。
转板条件方面,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科创板转板与新三板向科创板转板基本类似,包括需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股东人数不少于人以及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等。
科创板转板办法指出,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应当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一年以上,转板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原精选层挂牌的,原精选层挂牌时间与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而此前新三板向科创板转板,也需满足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
转板门槛方面,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的5项标准中的一项。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两项标准中的一项,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
此外,向科创板转板同样要注重科创板定位以及科创属性。科创板转板办法要求,转板公司应当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科创板定位。
此外,转板公司应当结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提交专项说明。
而保荐人推荐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对转板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科创属性要求进行核查把关,出具专项意见。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