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9号)显示,经查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宣宜辰、陈雷在执业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SZ)年度审计报告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主要事实:
一、风华高科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为了解决应收账款账目挂账问题、延长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间,风华高科决定通过粤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配合操作,于年3月24日,由宁夏顺亿以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原价受让风华高科及其子公司对广东新宇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亚利电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合计约万元;同时由风华高科出资万元,购买粤盛资产委托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一项理财产品,约定投资标的为协议受让宁夏顺亿合法受让风华高科及其子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资产,宁夏顺亿与宏信证券就该收益权转让签署《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合同》。宏信证券收到风华高科的资金后,即全部转至宁夏顺亿。年期间,风华高科通过上述方法虚假转让应收账款,少计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约.12万元,占风华高科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05%。
二、立信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缺陷。1.立信所对风华高科年年报审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