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界网站
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年修订)》的通知:《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下为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办法(年修订)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板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板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以下统称创业板交易)的适当性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系统建设和业务人员培训,充分了解投资者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创业板特性的基础上审慎参与创业板交易。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创业板的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创业板交易。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个人投资者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前款所述条件作出调整。
第六条会员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交易需求、风险偏好等相关信息,对其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应当告知投资者。
第七条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的,会员应当要求其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可以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
第八条会员应当通过严格的内部制度及系统前端控制等手段,确保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投资者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九条投资者不配合适当性管理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会员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第十条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
会员认为投资者信息已明显不准确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更新。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及时向投资者发布本所有关创业板的风险提示信息,持续提醒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