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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将诉讼赔偿款计入营业收入,注会涉

日前,视觉中国发布年年报,年报中的“虚增”问题,让视觉中国图片事件仍在持续发酵。

去年,视觉中国各项财务数据很是亮眼,其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扣非净利润都实现了两位数的增长。

亮眼的业绩背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视觉中国每年因图片被侵权获得大量的“赔偿性”收入,这种与正常经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且赔偿的发生具有偶发性的事项,并没有计入“营业外收入”,也并未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针对诉讼赔偿的会计处理,多位资深注册会计师均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通过诉讼判决或诉讼谈判获得的赔偿性收入应该列入营业外收入。

多位注册会计师认为,将赔偿收入计入主营业务,主要是虚增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营业利润,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金额涉及较大可能误导投资者。

为何视觉中国对赔偿收入的处理与会计界公认的处理方式相违背?这种具有赔偿款性质的收入到底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为公众公司,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又会对投资者决策造成何种影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此展开深入调查。

维权赔款收入未计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年报,视觉中国虽然没有明确披露诉讼判决和诉讼谈判获得的赔偿性收入如何会计处理,但事实证明其并未将赔偿性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和非经常性损益。

截图据视觉中国年报

视觉中国在年年报中披露的营业外收入为.47万元,其中政府补贴.77万元,固定资产处置利得元,其他7.78万元;而根据法院判决,当年,其旗下孙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医院就获得28万元经济赔偿:涉案的张照片,医院向华盖创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每张摄影作品元及为制止侵权的每案合理律师费开支元。除开律师费,张照片的经济赔偿为28万元。这28万元赔偿性收入,远超视觉中国当年除开政府补贴后的营业外收入。显然,视觉中国年度并没有将法院判决的赔偿性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同样,在视觉中国年的年报中,披露的营业外收入为15.66万元。据其披露,该项收入为违约金利得。而根据企查查显示的法院判决,仅在年12月31日一天时间,视觉中国旗下汉华易美涉诉案件获得的判决赔偿金额累计达18.38万元,超过视觉中国全年的营业外收入。

视觉中国每年的诉讼上千起,维权获得的赔偿款也是非常大的数字,从财报看,赔偿款明显没有计入营业外收入和非经常性损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一位从事会计实务多年的高级会计师,其表示,赔偿款项没有计入营业外收入,就可以推测出计入了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而在年,视觉中国财报显示,其他业务收入项下未有金额发生。那么,可以推测,视觉中国将这部分款项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侵权诉讼”或“侵权谈判”并非日常经营活动

视觉中国每年有上千份法院文书下达,但侵权赔偿收入却在其年度报告中归入了主营业务收入,那么,此类赔偿收入是否应该这样进行会计处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众多业内会计专家和审计专家,探寻法规依据:

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应用指南中明确,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主营业务。

那么,“侵权诉讼”或“侵权谈判”能归为日常经营活动吗?

因为侵权行为本身具有偶发性,诉讼和谈判也具有不确定性,无论是侵权主体、侵权时点、侵权数量均不明确,导致赔偿的数量和金额也是偶发的,所以从业务的性质看,“侵权诉讼”或“侵权谈判”不能归为日常经营活动,这一点,从视觉中国历年财报中也可以得到印证,其披露的主营业务范围均未包含“侵权诉讼”或“侵权谈判”一类。

赔偿款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根据年年报,视觉中国对收入确认的表述为:收入的金额按照集团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

具体来说,视觉中国的收入只包括三项:销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和转移资产使用权及其增值服务的收入。

侵权谈判时,侵权方与视觉中国约定的交易价格并非双方在平等条件下达成的,而是基于侵权前提下,视觉中国用法律武器维权,侵权方被迫付出超过正常价格的赔偿款。

在视觉中国收到超过正常价格的赔偿款时,并不需要提供额外的商品或劳务,谈不上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以前两项都不符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转移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等,侵权诉讼及侵权谈判所得到的赔偿款并不包含在内,所以,第三项也不符合。

显然,视觉中国取得的赔偿款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非公允”定价违背会计准则

除了对收入确认的条件作出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还在交易价格上对收入的确认进行约束。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表示: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收入指南中也明确,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此外,《财会月刊》曾刊发文献指出,对于销货方来讲,已收或应收的价款不公允的,应按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金额。从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在销售商品时,销货方的价款定得过低或者过高,只要不公允都应该按照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入账。如果合同或协议价过高的话,实质上相当于购买方对于销货方的非公益性捐赠,即购买方是捐赠方,销货方是受赠方。

在该文献中,对于合同价格与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通过营业外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视觉中国在侵权谈判中与侵权方约定的赔偿价格远高于图片销售的正常价格:正常图片销售价格通常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之间,但赔偿的价格通常在几百到几千元之间,这一价格显然并不“公允”。

但是,这部分差额并未反应在营业外收入中。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对视觉中国出具的年审计报告中,在非经常性损益项下,“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一栏,视觉中国也并未列报发生金额。

此外,应用指南还表示,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而对于视觉中国,赔偿本身是具有偶发性的,且与正常经营活动无关,不能将其确认为“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或“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

因此,视觉中国通过侵权诉讼及侵权谈判获得的赔偿性收入,不能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确认,而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确认。

视觉中国赔偿性收入途径1:通过诉讼判决取得

在侵权诉讼方面,视觉中国多以旗下全资孙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汉华易美”)和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创意”)为诉讼主体,向侵权方提起维权诉讼。

医院便是与华盖创意有过著作权属、侵权纠纷的众多公司中的一家。

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这起纠纷源自医院网站上刊载的华盖创意公司主张权利的张图片,依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华盖创意公司取得了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

医院未经许可,在其开办的医院、医院血管瘤科室、医院耳咽喉专科诊疗中心、医院甲状腺科等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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