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信息
作者:
周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
来源:
《证券市场导报》年第7期
(为方便阅读,已省略原文注释)
摘要
发行人中介降低直接融资市场的信息成本,为证券质量提供声誉担保。当下司法实践对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虚假陈述中的责任认定过于严格和粗放,容易导致激励失当。作为发行人委任的信息披露辅助者,中介机构责任承担的核心争议为其是否直接参与虚假陈述且对此存在过错。中介机构的过错认定应以其客观职责为基础,以信息获取、核实与验证能力为前提,综合考量其是否以合理的审慎和勤勉控制发行人虚假陈述的风险。具体而言,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提供的信息须保持必要怀疑,对专业业务事项应积极行动,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和防止虚假陈述;对非专业业务事项,除确有证据表明存在虚假陈述外,原则上可消极信赖有关专业人士的陈述。
关键词
发行人中介;勤勉尽责;滑动责任;合理注意;证券发行;虚假陈述
目次
一、引言
二、美国证券法中发行虚假陈述的中介连带责任
三、美国司法实践中勤勉尽责免责的判断标准
四、我国中介责任认定实践的反思与建议
五、结语
一、引言
发行人中介是证券市场的“看门人”,对发行人信息进行核实、验证与加工,缓解直接融资中投融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也出借自身声誉为发行人提供证券质量担保。其信息验证与声誉出借行为是否合宜,关乎市场效率与投资者福利。过去,发行人中介多有失职却少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一直饱受诟病。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司法机关在裁判中已开始全面压实中介机构对证券发行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对投资者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风险已经陡然上升。年,上海金融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各自审理的发行虚假陈述案件中,不同程度地支持了投资者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两案中的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均被判决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风险,与中介机构的发行信息披露辅助人之地位不符,过度追责可能导致激励失当。既有裁判文书对中介机构的过错判定或一笔带过,或语焉不详,甚而实质标准殊异,也难以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确定的行为指引。
厘清发行人中介的职责边界与过错标准,激励中介机构审慎履行“看门人”职责,方能顺利实现股票发行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我国《证券法》中的“看门人”责任规则继受自美国法,但在具体适用中却“得形而忘意”,问责过于严苛与粗放;现有研究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