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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健全优化注册制下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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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上交所发布公告,为贯彻《证券法》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的相关要求,落实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的整体工作部署,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以下分别简称《申请文件及编制指引》和《特定债券品种指引》)两项规则,标志着上交所健全优化公司债券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体系的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公告指出,本次制定的两项规则适用指引主要明确注册制实施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及信息披露要求,对市场主体行为有较强的规范和指导意义。《申请文件及编制指引》主要明确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编制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总体沿用原申请文件及编制预审核指南的内容,并根据《证券法》修订内容、注册制要求以及相关监管实践进行修订、完善和细化。《特定债券品种指引》主要规范附带特殊条款或服务国家战略的特定债券品种的相关实施安排,包括短期公司债、可续期债、绿债、扶贫债、双创债、纾困债等6个特定债券品种监管标准、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后续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不定期进行修订,或新增其他特定债券品种相关要求。

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要求,深入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不断提高审核透明度,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夯实注册制下风险防控机制,健全优化注册制下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制度,进一步提升公司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1号——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考文本)》的通知

上证函〔〕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加强公司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更好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实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1号——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考文本)》(以下简称《参考文本》),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债券拟在本所上市挂牌的,受托管理人可以参照《参考文本》相关条款及其填报说明的具体要求,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拟定《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受托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与意向投资者、发行人的沟通情况,以《参考文本》有关条款为基础做出更高标准的约定,或者进一步补充细化其他约定,但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应当结合《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具体约定,在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做出衔接安排,确保相关契约文本的约定不存在冲突,相应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切实发挥作用。

四、发行人应当于公司债券发行前将《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全文予以完整披露,并将其与募集说明书等其他发行文件一并置备于指定场所备查。

五、《参考文本》发布前已完成发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参照《参考文本》修改既有《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可以按照既有约定的程序召开持有人会议并进行表决。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债券持有人、发行人充分沟通,审慎确定拟提交审议的议案,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同步变更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相关衔接安排。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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