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贝网11月3日消息,北交所11月2日晚间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自年11月15日起施行。
该指南是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
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全文:
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发行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1.基本规定
1.1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开发行)适用本指南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有效期内按照《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发行业务指引》组织发行。
1.2公开发行申购代码为“XXX”;申购简称为“XX增发”,其中“XX”取自发行人股票简称。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中正确披露公开发行所采用的代码及对应简称。
1.3原股东在股权登记日持有的有优先认购权的股票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证券营业部的,只能在其中一家证券营业部申购,优先认购权按其拥有的有优先认购权的全部股票合并计算。
1.4公开发行业务实行电子化办理。发行人、主承销商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支持平台(以下简称BPM系统)报送发行文件,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接收申购数据等。主承销商通过BPM系统提交的文件,应当符合本指南的格式规范。
1.5本指南所称日均为交易日。申购日为T日,新增股份上市日为L日。
2.发行前的准备
2.1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
发行人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主承销商通过BPM系统“发行承销-发行与承销方案填报”模块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等相关文件(见表1)。
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前,如因发行人送股、转增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发行数量做出相应调整的,需在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说明原因和调整结果。
主承销商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等文件的同时需填写项目信息表单。主承销商应在信息表单中填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到期日、主承销商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开立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等内容。
2.2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联系办理发行前的相关手续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当提前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结算业务部等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公开发行的相关工作。
2.3网上路演有关的准备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网上路演日后,应及时与本所联系。
3.发行
主承销商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后,本所2日内无异议的,主承销商可在BPM系统“发行承销-选择发行代码”模块选择发行代码,启动发行。发行代码一经选择,不可更改。
3.1T-3日
发行人、主承销商在BPM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申请”模块上传《网上路演公告》《网上发行公告》《网下发行公告》、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无权参与配售的证券账户明细表等文件(见表2)同时填写并提交申购信息单。
3.2T-1日
发行人、主承销商进行网上路演。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当于15:00前,提交《公开发行提示性公告》和《股票停牌申请》,停牌期限为T日至T+2日,共3个交易日。
3.3T日
3.3.1投资者可于申购日9:15-11:30和13:00-15:00,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3.3.2同一投资者对同一只股票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或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申购多次的,以第一笔申购为准。
3.3.3本所对重复申报等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进行剔除。3.3.4原股东通过交易系统申购的股票数量超过可优先认购股数的,超出部分视为参与网上申购。3.3.5申购日16:00后,主承销商可在BPM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结果”模块查看《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情况表》和《网上发行情况表》。
3.4T+1日
3.4.1结算参与人应当于15:30前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投资者资金不足导致的无效申购信息。
3.4.2结算参与人应当于16:00前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将申购资金足额存入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完成股票申购资金交收。3.4.3本所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资金缺口数据
及无效申购信息进行申购无效处理。
3.4.4主承销商可于20:00后在BPM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结果”模块查看投资者缴款资金到账情况。
3.5T+2日
3.5.1主承销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网上网下配售比例。主承销商应当于10:00前在BPM系统“发行承销-配售申请”模块填写原股东获得优先配售的股票数量、回拨后网上发行数量、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拟包销数量等,并上传《包销明细表》(如有)《网下配售明细表》和《股票复牌申请》。
3.5.2主承销商可于14:00后通过BPM系统“发行承销-配售结果”模块查看配售结果相关数据。
3.5.3主承销商应当于16:00前向本所提交《公开发行结果公告》《法律意见书》及相关材料。
3.6T+3日
3.6.1主承销商收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将认购资金款项由其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提取至其银行账户,并按约定划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6.2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3.6.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在发行结束后2日内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
4.新增股份上市
收到中国结算出具的信息披露通知2日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申请新增股份上市。
4.1L-4日
主承销商于L-4日在BPM系统“发行承销-新增股份上市”模块上传《新增股份上市提示性公告》等文件(见表3)。
4.2L日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向发行人出具登记证明材料。发行人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
4.3L+10日内
主承销商应当在BPM系统“发行承销-发行项目归档”模块上传承销总结报告、法律意见书、承销补充协议(如有)、承销团补充协议(如有)、其他文件(如有)等文件,经本所确认,点击完成归档。
如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形,主承销商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10日内,应当上传前款所列文件以及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报告、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完整记录,经本所确认,点击完成归档。
5.特殊情形处理
5.1重大事项报告
发行人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后至发行人新增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发行人应当提交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对具体影响作出解释说明,保荐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上述文件通过BPM系统“发行承销-特殊事项”模块提交。
5.2中止发行
5.2.1出现中止发行情形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及时联系本所,并根据相关规则启动中止发行流程,通过BPM系统“发行承销-中止发行”模块上传中止申请文件、中止发行公告。
5.2.2中止发行公告披露后,在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有效期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再次启动发行。
6.其他注意事项
6.1公开发行业务发布的所有公告应当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同落款(加盖公章)。
6.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上传的文件模板在附件中未作要求的,可在BPM系统“发行承销-模板下载”模块下载。
附件:
1.发行与承销方案要点
2.关于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3.文件一致承诺函
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操作流程
5.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