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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保荐新规出台IPO被否IPO撤

12月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评价方法》”),以期进一步压实保荐机构执业责任,提升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跟据《评价方法》及附件约定。

1、评价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以及其他具有投行特性的业务。

2、试点范围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等保荐项目。

3、在试点阶段,被评价机构范围为对首发和再融资项目承担保荐责任的证券公司,不包括只承担承销责任的证券公司以及评价期内无项目的证券公司。试点阶段不对项目承销及持续督导环节评价。

4、评价指标体系(基准分分)包括执业质量评价(基准分60分)、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分20分)、业务管理评价(基准分20分)三类指标。

5、评价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得分排序前20%且不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列为A类,排序后20%的列为C类,其余列为B类。评价期内无项目的证券公司不参与评价,统一确定为N类。

6、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在保荐代表人管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并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7、在评价指标体系中,如下事项值得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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