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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自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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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董亮马换换)7月3日晚间,证监会发文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证券法》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资本市场实际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自年11月8日至12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的《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共七章、九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品种的,适用《科创板再融资办法》。

二是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差异化设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

三是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上交所审核期限为二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同时,针对“小额快速”融资设置简易程序。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等内容,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信息。

五是对发行承销作出特别规定,就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锁定期,以及可转债的转股期限、转股价格、交易方式等作出专门安排。

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投融资专家许小恒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的一大看点系针对“小额快速”融资设置了简易程序,此举能够高效便捷的为科创板企业提供融资,发挥资本市场枢纽作用。

7月3日晚间,上交所还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通知。其中,《审核规则》指出,发行上市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首轮审核问询;《实施细则》指出,参与可转债网下申购的同一配售对象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在认购邀请书中事先约定选择发行对象、收取认购保证金及投资者违约时保证金的处理方式、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主承销商向发行对象收取的认购保证金不得超过拟认购金额的20%。

此外,上交所7月3日晚间发布的“关于做好年科创板上市公司适用再融资简易程序相关工作通知”显示,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仔细阅读《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审核规则》、《实施细则》等规则,认真核对是否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相关程序要求。

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含发布当日)已发出召开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方式,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上市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即失效。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就《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通过相关决定。已履行前述程序且不存在《审核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可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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