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证协网站9月2日消息,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改革要求,贯彻《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等监管规定及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要求,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强化自律管理职能,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已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内容:
(一)健全保荐机构专业责任相关要求
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有关要求,对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在履行审慎核查义务、进行必要调查和复核的基础上,可以合理信赖。《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进一步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根据发行人所处行业及发行人自身特点等情况,结合发行、上市条件,拟上市板块定位、信息披露要求等情况,对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采取必要核查手段进行印证,综合判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内容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并从七个方面明确和细化了“重大异常”的情形,提升“合理信赖”原则的可操作性。
(二)细化规定廉洁从业自律管理要求
依据证监会联合司法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等规定,从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人员管理、文化建设、禁止性行为等方面全面系统规定保荐机构廉洁从业相关要求,予以专章规定,进一步压实保荐机构主体责任。
(三)加强持续督导的工作要求
对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业务提出勤勉尽责要求,细化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责任、人员配置、内部控制、履职方式等规定,并要求保荐机构报送持续督导阶段费用情况。
(四)明确内部制衡、问责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应建立并完善内控部门对保荐业务部门的制衡机制,由质控或内核部门牵头对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进行评价;保荐机构应建立并完善内部问责机制,强化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质控、内核等保荐业务全链条人员的责任意识。
(五)构建投行业务执业质量声誉约束机制
一是建立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机制,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在其内部的质量评价工作方面做好与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的衔接。二是建立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三是建立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报送机制,要求保荐机构按照协会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推动形成专业为本、质量致胜、责任至重、声誉至上的执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