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颜颖
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保荐机构再次迎来重磅新规修订!
9月2日,中证协发布修订《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通知,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证协指出,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保荐机构执业水平和项目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保荐业务规则》以督促保荐机构归位尽责、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为导向,进一步明确保荐机构的基本职责和执业标准。
整体来看,此次修订聚焦于健全保荐机构专业责任相关要求,细化规定廉洁从业自律管理,加强持续督导的工作要求,明确内部制衡、问责等相关规定,并构建投行业务执业质量声誉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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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专业责任要求
近年来,在面对项目问题时,保荐机构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划分往往为后续赔偿承担等问题造成困难,彼此之间相互“扯皮”。监管对保荐机构专业责任要求的认定,成为业内 按照此前证监会发布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对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在履行审慎核查义务、进行必要调查和复核的基础上,可以合理信赖。
对于“合理信赖”的条款,此次《保荐业务规则》中也采取了相同的表述和要求。即:保荐人在履行相关审慎核查义务、进行必要调查和复核的基础上,可以合理信赖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
中证协表示,在征求意见中行业提出,合理信赖的标准、程序较为严格。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已经是专业领域的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可能不具备对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实质核查的专业胜任能力,工作任务也较为繁重。
此次《保荐业务规则》中进一步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根据发行人所处行业及发行人自身特点等情况,结合发行、上市条件,拟上市板块定位、信息披露要求等情况,采取必要核查手段进行印证,综合判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内容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明确七项“重大异常”
何种情形算得上是“重大异常”?《保荐业务规则》中列出了七个方面:
第一,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处理及表外事项核查与披露的专业意见,以及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公允性与内控制度健全及有效性等方面的专业意见的内容,与发行人业务实质相背离;
第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主体资格完备、股权清晰稳定、组织机构健全、公司治理有效、生产经营合规、符合产业政策要求、资产业务完整独立、重大风险揭示充分、投资者保护有效等方面专业意见的内容,与发行人实际情况相背离;
第三,发行人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导致无法确定能否合理信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内容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自身含有重大无先例事项;
第四,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及底层资料不具备可查、可复核的特性;
第五,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与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事项被出具的相关专业意见存在差异或者与行业惯例存在差异;证券服务机构针对同一事项前后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差异,或就同一事项不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不一致或存在矛盾;
第六,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要求;
第七,其他可能存在的重大异常情形。
此外,《保荐业务规则》中还要求,保荐人应当就其形成合理信赖的具体依据和全部工作过程制作详实的工作底稿等记录。
在保荐工作报告中披露所有“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重大差异”等特殊情形的确定方法、论证过程及结论,以证明其“合理信赖”具有充分、可靠的基础,不得简单复制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底稿等资料。
专章规定廉洁从业自律管理
此前,证监会曾联合司法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等规定。此次修订的《保荐业务规则》,专门设置了“廉洁从业”一章,从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人员管理、文化建设、禁止性行为等方面全面规定保荐机构廉洁从业相关要求。
其中,《保荐业务规则》要求,保荐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对保荐项目股东进行穿透核查。重点 在开展保荐业务活动中,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以提供礼金、礼品、旅游、娱乐健身、房产、汽车、有价证券、工作安排等手段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违规接受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提供利益;
二是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是签署虚构服务主体或者服务内容的机构或者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者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费用;
四是在项目申报、审核、检查、注册、立案调查等过程中,与监管工作人员进行任何正常工作沟通之外的私下接触,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证券监管或自律管理工作,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监管或自律工作人员;
五是以诋毁同行,不合理报价,宣称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降低尽职调查标准或信息披露质量,承诺申报时间,承诺获得批复或获得批复时间,签署“抽屉”协议,或者承诺发行价格、利率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或索要不当利益;
六是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本人、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离职人员及其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
七是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或以代持、信托、违规配售等方式,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输送、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是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保荐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九是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侵占保荐业务收入,或向客户或其利益关系人收受好处费、报销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十,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行为。
《保荐业务规则》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营销制度,合理正当开展客户招揽、项目承揽及商务接待等活动。涉及费用支出的,应当严格依照营销费用标准,履行费用审批和报销程序。开展客户招揽、项目承揽及商务接待等活动,应当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维护保荐机构和行业声誉。
构建投行执业质量声誉约束机制
“声誉风险”在近年来一直是行业热词,无论是“炫富”或是“造谣”,相关员工的行为都给公司及行业带来一定声誉风险。
对此,《保荐业务规则》中显示,中证协建立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自律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对于从事保荐业务谋取、输送不正当利益、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履行保代相关职责未勤勉尽责、过度激励等行为,中证协将合理区分个人责任和机构责任,对保荐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者可能遭遇纪律处分。
与此同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于律己,勤勉尽责。
保荐机构为存在效力期限内负面执业声誉信息的人员进行保荐代表人登记时,应当提供道德品行情况说明,说明其符合品行良好的要求以及针对其负面执业声誉信息有关情况对其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举措。
此外,《保荐业务规则》还要求建立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报送机制,保荐机构应按照协会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推动形成专业为本、质量致胜、责任至重、声誉至上的执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