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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虚假陈述中介机构过错责任认定与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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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中介责任认定实践的反思与建议

我国《证券法》借鉴了美国《年证券法》第11条,对发行虚假陈述的中介机构也规定了法定的连带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在过错的具体认定上,一方面试图继受美国法关于专家陈述与非专家陈述的二分法,另一方面又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发展出中介机构对专业事项的“特别注意义务”和对非专业事项的“一般注意义务”。然而,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中职责交叉重叠,监管与司法机关父爱主义倾向严重,导致实践中的中介机构责任边界模糊不清;法院在司法裁判中事后偏见严重,为追求个案救济而要求中介机构对非虚假陈述的轻过失也承担部分连带责任,责任与过错难称匹配,过错责任有演变为保证责任的趋势。

(一)明晰中介机构职责之边界

勤勉尽责的具体认定,以明确职责为前提。在美国证券发行中,中介机构各有分工、各司其责。律师对发行主体的适格性与合规性发布专业判断;会计师鉴证和评价发行人财务报告记载的财务信息;承销商在前述机构提供的基础信息上进行筛选、复核与整合,形成关于发行人证券品质的意见,向市场推荐;评级机构评估发行人未来偿债能力,并制作成简洁明了的评级符号。但我国证券发行中,中介机构职责高度交叉重叠,发行文件大量相互引用、相互担保;《证券法》第条又规定律师、会计师应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更提高了精确问责的困难。

1.保荐人或承销商作为兜底者

我国对股票公开发行采严格的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保荐人对发行人有督导职责,是发行的总负责人、策划人和协调人,对发行信披中的任何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法》规定了保荐人的审慎核查义务和过错责任原则,但未细述过错标准。《保荐管理办法》第22、23条借鉴美国实践,区分了专家陈述与非专家陈述,可在允许保荐人合理信赖专家陈述的同时又要求其“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保荐人并非专业人士,其职业怀疑与职业判断究竟所指为何并不清晰。《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要求保荐人对会计师出具的专业财务意见中“重要财务事项进行重点核查”,最高法院要求保荐人在专家陈述基础上仍应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风险进行客观中立的实质验证。可见,监管者和裁判者均要求保荐人重复核实和验证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工作,无论是否出现警报,保荐人的“牵头”演变为“兜底”。如前所述,美国《年证券法》第11条所规定的承销商责任某种程度也是全面核查责任,但也允许承销商在没有重大异常情况时消极信赖专业人士。在SoftwareToolworks案中,法院申明承销商的尽职调查仅限于审查合同,对软件许可使用这类交易的收入确认是否得当,属于会计师的职责;在无证据证明承销商明知财务信息不实的情况下,承销商不因未发现财务信息不实承担责任。

2.会计师的发现真相职责

会计师于委托人之独立性是审计意见可信的前提。会计师对公众投资者的诚实义务切断了其与发行人的委托关系。发行人虽负有会计责任,但利益冲突导致发行人有很强的粉饰财报甚至造假动机,发行人可能通过设计交易来规避会计准则、粉饰财务数据。会计师的审计职责要求其检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以准确反映发行人真实的财务状况,故有“发现真相”之义,其合理调查义务对独立性、客观性与专业性的要求更高,包括对发行人提供的信息保持专业怀疑,自行检索、独立核实和验证底层数据、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编写和表达等。然而,未能发现真相并不等于会计师存在主观过错,会计师的合理注意以尽到必要的职业谨慎为限,以发现不实会计信息的成本不显著超过收益为限。法院裁判的关键,即在衡量会计师因过失未能发现不实会计信息时其过错的大小。

3.证券律师的全面核查职责

在美国,法定的发行文件不包括法律意见书,律师参与证券业务是发行人内部董事与承销商为减轻自身责任的自发行为。但在我国,证监会将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与工作报告纳入证券发行的申请文件,律师从事证券业务一度须经证监会特许。我国证监会定位证券律师担当第一线的监督功能,而非发行人或保荐人的代理人。我国的证券律师因而天然具有公共性,其可问责性(accountability)自然应高于美国的证券律师。然而,实践中律师对发行信披承担的全面核查责任,远远超过律师之客观能力和法律服务所能负载的功能。《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中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囊括发行的各个方面,包括大量的非法律专业事项,律师面临的错述与遗漏风险显著增加。而且,证监会要求法律意见书对招股说明书是否存在错述或遗漏进行评价,屡次处罚律师事务所未能发现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可见监管者要求律师对保荐人、会计师的工作承担重复核查与验证职责。

是以,我国证券发行中,专业人士制作和出具的文件远大于美国法下专家陈述的范围,导致专业人士可能对由其出具的、非与其专业业务相关的虚假陈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重大事项,常有多方专业人士给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核查与验证,又有保荐人或承销商承担兜底责任。但重复的核实与验证未必能产生“双保险”或“三保险”,职责不明导致责任不清,中介机构存在搭便车动机,反而产生合作困境。监管机构事无巨细地事前规制,也导致中介机构无法通过事前协商进行分工,增加的交易成本终将由投资者买单。

(二)厘清勤勉尽责的内涵与标准

勤勉尽责包括态度(innocence)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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