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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庚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基金管理人: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1.中庚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采取开放式的运作方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东方证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将自年8月18日起到年8月27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其中直销机构仅接受机构投资者认购,原则上不接受个人投资者委托。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40亿元人民币,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含首日),若预计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接近、达到或超过15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提前结束募集,并及时公告。

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募集总规模未超过4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4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对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7.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须开立本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账户。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各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8.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为其结算账户(下称“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该投资者的基金赎回、分红和退款等资金结算。该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开立的基金账户名称相同。

9.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00元(含认购费),上述认购最低限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设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投资者可阅读本公司年7月27日在《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中庚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年7月27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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