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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年修订)》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年5月23日起施行。本所于年6月28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年修订)》(上证发〔〕36号)同时废止。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调整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施行后,本所将按《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对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行调整。不再符合本所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按照原规则买入的债券。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年修订)
扫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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