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证监会公告集中修改、废止42部证券期货制度文件。
为贯彻落实《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要求,证监会近期组织对证券期货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决定对6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2部规范性文件、12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开展证券期货规章制度系统性清理,不断增强制度规则的体系性和透明度,资本市场法规体系更加科学完备。此次清理工作结合近期资本市场改革以及上位法制定情况,对不适应改革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或者已经失效的规则予以修改、废止,是对证券期货规章制度体系的又一次阶段性清理更新,主要包括:
一是根据改革要求和上位法制定情况,对《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等6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适应性调整,包括调整相关文件的制定依据等;
二是鉴于所规范事项已由新的规则予以规范或者已不存在等情形,对《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等6部制度文件予以废止。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进资本市场制度规则“立改废释”和体系优化,不断提高证券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与IPO相关的文件涉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为方便阅读,汉鼎咨询将上述文件修改点及内容摘录如下(本次修改后的内容在全文中使用加粗字体标注):
一、招股书财务报告审计日后信披指引修改内容:
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前言第一段中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前言第二段中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或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招股说明书”修改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招股说明书”。
第四条修改为:“四、为向投资者及时提供投资决策和价值判断所需信息,4月0日之后公告招股说明书、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以及正在履行注册程序的,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全文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招股说明书,应充分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主要经营状况,保荐机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