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程丹
历时4年多、历经四次审议后,吸引资本市场各方眼光的新证券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将于年3月1日施行。新证券法条文共条,比年版证券法的条少14条,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两章,修改变动的条文在条以上,是一次“大修改”。
多位专家学者表示,“升级版”证券法扩大了证券的定义,全面推行注册制,提高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是我国资本市场完善基础制度的又一崭新成果,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迈上新台阶。
“证券”定义扩容
新修订法案中将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与交易也纳入《证券法》法律适用范围内。证券法第二条中新增,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资产证券化和资产管理业务中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和各种资管产品,在性质上类似于证券,但原证券法并未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实践中,由各类金融和准金融机构设计发行,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各金融监管部门分头监管,结果监管标准不一,形成了很多监管套利空间,也出现了很多监管真空,隐含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表示,此次证券法第二条新增,意味着授权国务院对这两类业务作出专门规定,要求相关规定必须遵守证券法的原则,即以强制信息披露和反欺诈作为保护投资者的主要手段,这也许预示未来该两类业务即使不纳入单一的集中监管体制,也会在监管标准上相对统一,从而消除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形成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北京某大型券商负责人表示,证券法适用范围扩大,为统一的功能性的监管打开了突破口。目前,大量性质相同的证券业务分别适用各不相同的规范体系,监管标准和法律责任不一,监管套利现象严重,证券的定义界定无法明晰,必然不利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新时代证券副总裁兼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认为,未来有必要将证券范围扩展至所有债券、基金份额、相关资管计划份额、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动产投资信托份额,因为随着资本市场创新,更多市场主体将会参与进来,只有与时俱进,才能发挥证券法修订后的作用。
彭冰也指出,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应该尽量扩大证券法的范围,将所有直接融资活动都纳入证券法的监管视野,为所有投资者提供法律的保护,证券定义应当采用概括定性的方式,辅之以列举和豁免的安排。
全面推行注册制
新证券法将注册制全面推广到了所有证券公开发行行为。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将原来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另外,在债券公开发行的条件方面,将原来规定的公开发行债券要求“公司净资产的数额标准”取消。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按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明确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彭冰指出,注册制并不意味着不对发行材料进行审核,而是审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