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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一起进入《经济法》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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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证券发行的注册制与核准制
1、新《证券法》的基本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截至年1月20日,实行注册制的主要有:
(1)科创板、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仍然实行核准制。
核准制与注册制在程序上最核心的区别:
(1)核准制下,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进行“实质审查”;
(2)注册制下(以科创板为例),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上交所审核同意后由上交所报送中国证监会注册,且中国证监会只负责对注册文件的“形式审查”,并不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进行实质判断。总体而言,注册制对发行人是更为宽松的发行机制。
2、科创板、创业板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程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应依法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证券承销制度
证券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分两种情况:
(1)先包后销,即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当卖出价高于购入价时,其差价归证券公司所有;当卖出价低于购入价时,其损失由证券公司承担。
(2)先销后包,即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新《证券法》的基本规定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⑤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教材未收录)
2、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行业、技术符合科创板、创业板定位
①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
②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为成长型的创新创业企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传统企业。
(2)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3年
①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一出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出生时是有限责任公司,后来“变性”为股份有限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