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券商收益凭证发行迎新规须满足四个条件,

记者

陈靖

编辑1

近日,界面新闻从券商处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系列配套文件,并向行业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根据分类评级对券商实行分级余额管理,明确了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应当符合的四个条件,还明确了六类禁止性行为,并进一步加强了券商发行环节的合规风控要求。

收益凭证在《管理办法》中定义为: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按照是否向投资者支付单一固定利率,收益凭证分为固定收益凭证和浮动收益凭证。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规定,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应当满足四个条件,包括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核心风险控制指标在近2年内持续符合规定,应当具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收益凭证的规模控制方面,《管理办法》推出了分级余额管理:上一年度分类评级结果为A类、B类BBB级、B类BB级、B类B级、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60%、50%、40%、30%、20%。

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的情形:一是已发行的收益凭证或者其他债务有重大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二是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三是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了六种禁止性情形:券商不得通过设立多个资产管理产品,同时投资于同一收益凭证,或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的限制;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不正当竞争、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得销售过程中使用误导性词汇,片面夸大强调收益;披露的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存在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证协指出,自年试点以来,收益凭证在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满足投资者多元化财富管理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促进收益凭证规范健康发展,有必要健全收益凭证相关业务规范。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sszl/60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