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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发布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

挖贝网11月3日消息,北交所11月2日晚间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自年11月15日起施行。

该指引是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根据指引,回购实施期限届满,上市公司未实施回购或回购规模未达下限的,应当及时披露,说明未实施回购或回购规模未达下限的原因、公司为实施回购所做的准备工作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虚假信息披露、利用回购信息进行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的情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明确股份回购业务办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以下列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适用本指引:

(一)以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竞价回购);

(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要约回购);

(三)在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定向回购)。

第三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本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条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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