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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惩治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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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是刑法参与社会治理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命题。近三十年来,金融犯罪刑事责任是刑法立法中最为活跃的板块,是历次刑法修正案中变动最为频繁的领域,不仅与时俱进地增设新的罪名,而且突出表现在法定刑的改变等方面。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与司法是如何贯彻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的?面对手段方式不断翻新、日趋严峻复杂的金融犯罪形势,如何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始终贯彻到底?本期特此编发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撰写的《惩治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论要》一文,从立场定位、严与宽两个侧面、实践进路等方面理性回应上述问题。

惩治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论要

文|王新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年第1期)

内容提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惩治金融犯罪的基本立场。这一方面表现为当严则严,即为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顶层设计下,充分发挥罪刑法定的法益保护机能,践行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从属性;在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当宽则宽,即为了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以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规制机能来限制不当入罪,以“但书”及其涵摄罪量要素保留合理的出罪空间。在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基于立法严密与司法限缩相结合的实践进路,我们应当在严密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同时,着力完善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通过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司法适用架构,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指引。

关键词:金融犯罪刑事政策宽严相济金融安全

文章目录

引言

一、立场定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当严则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三、当宽则宽:保护民营企业产权

四、实践进路:立法严密与司法限缩

结语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金融是货币流通和资金融通的一切经济活动,对国民经济具有造血机能和血液循环机能,启动并运载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置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野下,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开放程度的日益提高,经济运行的各种矛盾不断集中传导于金融领域,逐渐演化为系统性和全局性风险因素。根据有关部门的研判,当前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的主要因素包括过度负债、债务违约、违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洗钱恐怖融资以及各类金融犯罪活动。有鉴于此,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成为刑法参与社会治理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命题。本文试以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相贯通的视角,对我国当前惩治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行规范性阐释。

?一、立场定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是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制定的,其中涉及金融犯罪的条文寥寥无几,仅有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违反金融法规的)投机倒把罪等。随着我国金融业迅速发展,新型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多发,金融机构也逐渐成为诈骗犯罪的首要目标。针对金融犯罪日趋猖獗、危害严重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年6月30日通过《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对伪造国家货币罪等罪名进行补充和修改,同时大幅度地增设了许多新的罪名,这是以往补充规定所罕见的。在吸纳和总结上述决定的基础上,我国年《刑法》在分则第三章中设立专节,将金融犯罪划分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种类型,并在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罪等,以刑事法律规制涉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

后来,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模式来完善刑事立法。在现有的11部刑法修正案中,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之外,其余8部刑法修正案均涉及金融犯罪的内容。从总体上看,相对于其他刑事犯罪,金融犯罪是调整最大的板块内容,不仅与时俱进地增设新的罪名,而且突出表现在法定刑的改变。通过上述简要梳理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可以发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始终贯穿其中。由于宽严相济兼顾了宽和严两个方面,这一政策本身具有较大弹性,加之犯罪形势的变化,导致其在每次刑法修正中的表现不尽相同。例如,在以往修正金融犯罪时,普遍以重刑化为导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则全面废除金融犯罪的死刑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严厉打击精神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重刑的“宽缓化”和轻刑的“趋重化”。其中,“宽缓”是刑法在介入金融领域时恪守的谦抑品性,“趋重”是对严重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设定较重刑罚,通过协调刑罚结构实现宽严相济的应有之义。

近年来,金融犯罪手段方式不断翻新,面对日趋严峻复杂的金融犯罪形势,立法者通过颁布修正案的方式积极回应现实需要,为依法惩处金融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有观点指出,我国最新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呈现出“以重刑化为主”的趋势,凸显了立法者对于金融犯罪的从严打击态度。实际上,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政策始终秉持宽严相济的基本立场,最新的金融犯罪刑事立法亦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完善洗钱犯罪规定的同时,调整了骗取贷款罪的入罪门槛条件,对金融犯罪相关规定既做加法也做减法,反映了清晰的刑事政策导向:既加强金融领域的刑事调控,维护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又考虑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与金融相关的实际困难。这彰显出我国惩治金融犯罪所秉持的宽严相济基本立场,对于保障金融安全和市场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既是立法政策,也是司法政策。针对当前金融犯罪刑事案件高发多发态势,为服务保障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司法机关也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持续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坚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慎重对待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创新发展。

?二、当严则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当严则严,是惩治金融犯罪刑事政策的面向之一,这是指为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利益,应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顶层设计下,织严织密金融犯罪刑事法网。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刑法规制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坚决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政权安全等传统国家安全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将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科技安全等新型安全问题纳入非传统国家安全的范畴,形成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丰富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通过资金融通的有力支持、金融数据的提前预警和反制手段的主动出击,金融成为新时代国家安全的实现手段和重要支撑,是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路径。正是鉴于金融安全直接关系总体国家安全,年7月1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在第20条将金融安全从原先隶属于经济安全的体系下独立出来,单列成为国家安全的一个关键要素。基于此,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势必作出积极反应,通过调整个罪构成要件和刑罚结构的方式,彰显我国金融犯罪治理“当严则严”的价值面向。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法益保护机能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政策领域的根本法治原则。现代刑法具有惩罚犯罪与保障自由的双重价值,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也并非仅限于限制国家刑法权发动以保障人权,而是与其载体刑法的运作模式相同,具有双重功能。具体到我国刑法中,《刑法》第3条的规范目的显示,立法者意图在有效保护法益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两个机能的平衡统一。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法益保护机能,我国刑事立法通过调整构成要件与刑罚结构的方式,对于严重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予以严惩。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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