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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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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chengdulihangtechnologyco.,ltd

(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永丰路24号附1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号)

二二二年三月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已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随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每年转让的公司股票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5、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万琳君、董事王东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每年转让的公司股票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5、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瑞联嘉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企业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刘延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华控科工宁波、华控湖北科工、海成君融、云安泰信、京道富城、博源新航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企业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随阳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作为公司的创始人,本人认为公司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

因此,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持股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的,则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5%。

(4)公告减持计划

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减持计划予以公告,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减持计划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5)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后果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股东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随阳控制的企业瑞联嘉信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向

未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不违背本企业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发行人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将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企业持股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企业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的,则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5%。

(4)公告减持计划

本企业通过集合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减持计划予以公告,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减持计划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5)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后果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承诺:

“1、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具体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自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义务。

3、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将: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随阳承诺:

“1、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将增持公司股票:

(1)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2、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比例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且用于增持的金额不超过其当年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50%,并且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发行人董事会将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将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自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其就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己公告的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控股股东将: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发行人。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其从发行人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本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2、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以其在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为限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自首次增持之日起计算的未来6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含首次已增持部分),且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

(3)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相关承诺能得以有效履行,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自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其就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其本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

“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随阳承诺: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同时承诺,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从发行人处领取报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新酬(如有)、津贴(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各中介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华西证券承诺:“本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泰和泰承诺:“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信永中和承诺:“如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评估机构中水致远承诺:“因本机构为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验资机构信永中和承诺:“因本机构为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验资报告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信永中和承诺:“因本机构为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验资专项复核报告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及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以提升盈利能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高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建设募投项目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公司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时,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及专用性,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股东回报。

2、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对发行后的股利分配计划进行了详细约定;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计划。这些举措将充分维护上市后公司全体股东依法享有的现金分红等资产收益权利,提升公司未来回报能力。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等内部控制,确保公司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规定、规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随阳承诺: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谨对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未来发行人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则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关于公司股东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共有股东11名,自然人股东有刘随阳、万琳君、王东明、刘延平,机构股东有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成都瑞联嘉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博源新航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临沂云安泰信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京道富城天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海成君融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随阳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本人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津贴和股东分红等,并由发行人将该等薪酬、津贴和股东分红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自公司领取薪酬,同时以本人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在履行承诺前,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及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现金分红比例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5、发放股票股利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下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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