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落地一周之后,全新的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规则也正式出炉。
3月27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规定的企业申报科创板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年3月3日晚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将从此废止。
一个星期前的3月2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根据指引,科创板拟上市公司将受到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该体系采用“常规指标+例外条款”的结构,包括3项常规指标和5项例外条款。企业如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即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如不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但是满足5项例外条款的任意1项,也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
证监会称,这种指标体系的设计在确保科创属性评价过程具有较高可操作性的同时,又保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体现增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包容性的改革导向。
从内容上看,上交所发布的《规定》共16条内容,对证监会发布的《指引》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上交所明确规定:“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和推荐,应当基于《指引》和本规定中的科创属性要求,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此外,在新老划断方面,该规定发布前已申报的企业将不适用本规定。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出如下五大要点。
要点一:划定科创板申报范围应来自七大行业
《规定》第三条要求,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在此前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中,上交所同样也给出了七个领域的推荐方向,澎湃新闻记者对比后发现,这七大行业没有变化,包括的具体细分板块也基本一致,只有两处做了细微改动。
一是在第(一)项中,“新兴软件”改为“软件”,删去“新兴”二字。
二是在第(六)项中,“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改为“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删去了“技术”二字。
要点二:3项常规指标和5项例外条款
《规定》第四、五条的内容正是证监会《指引》的核心内容,即设置了3项常规指标和5项例外条款。
根据规定,科创属性同时符合下列3项指标的发行人,支持和鼓励其按照《指引》的规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
(二)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软件企业除外;
(三)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采用《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除外。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发行人,不受前条规定的科创属性指标的限制,支持和鼓励其按照《指引》的规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三)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要点三:对保荐机构提出新要求
根据《规定》发行人申报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提交关于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当突出重点,直接明了,有针对性评估是否属于科创板服务的行业领域、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等。
保荐机构推荐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出具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重点核查发行人行业领域归类和科创属性认定的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说明核查内容、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及核查取得的证据。
此外,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属于第三条规定的行业领域以及符合第四条规定指标、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有关事项,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在发布《规定》的同时,上交所还发布了两份专项说明的参考示范,分别是《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以及《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要点四:上交所审查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