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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一般从业重要知识点整理证券市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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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1.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2.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依据部门划分: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

(2)按发生的方式划分:确认性法律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

(3)按法律主体的地位划分:纵向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

(4)按主体数量划分:双边法律关系、多边法律关系;

(5)按因果关系划分: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3.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2)行政法规:制定

(3)部门规章:各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

(5)行业自律规则: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4.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个股东单独投资组建或者特定人数的股东联合投资组建,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5.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6.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7.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9.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决议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0.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1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

(1)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1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1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1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15.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

16.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7.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8.公司合并或分立的规定:

(1)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合并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9.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法律地位不同、财产独立性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

21.普通合伙人的主体适格性限制:为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2.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

2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4.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6.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7.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注:新证券法已删除万规定)[新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28.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29.内幕信息:(1)公司的重大事件(其中包括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等等);(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30.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1.禁止虛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1)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3)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32.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33.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之一的是: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4.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35.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人。而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36.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37.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8.商品期货合约是以农产品、金属期货、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39.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1)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2)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3)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40.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41.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包括:(关键点)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42.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3.证券公司境内分支机构是指在境内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44.证券公司可以设独立董事.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45.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46.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不得用于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47.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

1.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1)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2)不得侵犯客户合法权益;(3)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4)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

2.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不得滥用权力、不得超越职权、依法维护证券公司独立性、不得开展业务竞争、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3.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挪用、侵占客户资金;保守客户秘密;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客户沟通、投诉处理机制;履行公司财务报告披露义务。

4.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的原则包括:健全、合理、制衡、独立。

5.证券公司应当构建清晰、合理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建立三道内部控制防线:(1)项目组、业务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2)质量控制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3)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或机构为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6.证券公司应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建立健全研究咨询部”与投资银行、自营等部门之间的隔离墙制度。

7.证券公司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1.5%,且不得少于5人。

8.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原则包括:(1)保障合规负责人考核和任免的独立性;(2)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知情权;(3)保障合规负责人的权威性;(4)强化合规负责人对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权;(5)明确合规负责人考核公司有关主体的合规管理工作;(6)保障合规负责人及其他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7)明确证监会和自律组织的外部支持。

9.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10.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的职责分工包括:(1)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总体有效性负最终责任;(2)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管理责任;(3)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本人在执业活动中遵守信息隔离制度承担直接责任;(4)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信息隔离墙相关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11.证券公司已经或可能掌握内幕信息的,应当将内幕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观察名单仅限于履行相关管理和监控职责的工作人员知悉。观察名单并不影响证券公司正常开展业务,但证券公司应当对于列入观察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相关业务活动实施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12.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主要包括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

1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14.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1)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2)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3)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4)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

15.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16.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17.证券公司子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

18.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具备3年以上的证券、金融、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人员占公司总部员工比例应不低于2%。

19.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审慎性和预见性原则。

20.证券公司董事会应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证券公司经理层应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充分了解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

21.证券公司应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22.证券经营机构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原则: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勤勉尽责原则、客观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差异性原则。

23.普通投资者享有特别保护的规定: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

24.评估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其他信息。

25.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开展非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26.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的要求:(1)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2)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27.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低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证券公司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28.当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1)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2)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3)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29.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范围包括:

(1)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等。

30.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证券业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3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32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系,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与客户权益直接相关的业务应当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痕。

33.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34.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取得证监会的业务许可。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35.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6.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关键点):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最近36个月末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37.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同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

38.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治理中首席信息官的任职条件包括:

(1)从事信息技术相关工作10年以上,其中证券、基金行业信息技术相关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8年以上;

(2)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39.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事前审查、事中风险监测、事后评估审。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审计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1.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是:业务对象的广泛性和价格的变动性、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和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2.证券账户的开立数量规定:1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1个一码通账户,1个投资者在同1市场最多可以申请开立3个A股账户、3个封闭式基金账户,只能申请开立1个信用账户、1个B股账户。

3.客户适当性管理包括:全面了解客户、对产品或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

4.会员(证券公司)须拥有席位方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会员(证券公司)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但会员(证券公司)不得共有席位。会员(证券公司)取得的席位可向其他会员转让,但不得退回证券交易所。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证券公司)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5.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

6.沪港通可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上证指数成分股、上证指数成分股、A+H股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7.深股通的股票范围是市值6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深证成分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分股,以及深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8.个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9.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10.可以依法担任存托人的机构有: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存托人可以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存托人委托托管人的,应当在存托协议中明确基础财产由托管人托管。

11.沪伦通,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机制,是指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依照对方市场的法律法规,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同时,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实现两地市互联互通。

12.沪伦通包括东、西两个业务方向。

(1)东向业务,是指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挂牌存托凭证,也即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西向业务,是指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伦交所挂牌全球存托凭证。沪伦通下的全球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沪市A股为基础,在英国发行、代表境内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13.个人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1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两种基本形式。

15.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关键点):

(1)单独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2)有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16.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投资顾问。

17.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6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18.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

(1)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

(2)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

(3)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

(4)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19.内地机构转发港股研究报告的业务规范包括:建立港股研究报告转发审查机制;告知内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规定;符合内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规定;对客户承担责任;陪同参与客户交流活动;签订协议。

20.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业务规范包括:履行主动管理职责;签订协议;信息披露;留痕管理。

21.不得担任财务顾问的情形包括:(1)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2)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玻调查。

22.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包括:(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3)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4)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5)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6).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7)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23.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并将以下事项记人其诚信档案:(1)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2)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违反公司治理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状况及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等与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出现较大差异的;(3)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24.证券(股票类)发行规模达到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25.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关键点):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等。

26.证券自营业务是经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资金,用自己的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27.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1)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2)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3)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4)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5)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28.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9.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

30.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符合规定的债券交易业务。

31.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32.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33.资产管理业务的分类:

(1)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2)按照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3)按照投资者人数不同,可分为单一资产管理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不超过人)

34.证券公司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投资经理,应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3人。

35.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0万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封闭式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委托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数额、期限,且首期缴付资金不得少于0万元,全部资金缴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36.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37.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证券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38.证券公司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39.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证券公司设立管理的投资者人数不受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形式设立的大集合产品亦属于上述范围。

40.连续60个工作日投资者不足人或资产净值低于万元的存量大集合产品应当在过渡期内逐步转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并依法履行备案等程序,或者通过与其他产品合并、终止产品合同等方式予以规范。

41.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42.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人。

43.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包括:(1)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2)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3)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如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5)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6)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等

44.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资格要求之一是: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45.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一业务执行部门一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46.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47.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除现形式外还可以证券充抵。

48.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为股票的,要求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49.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为债券的,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1)债券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2)债券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50.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应符合的条件包括:(1)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2)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3)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0户;(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51.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52.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53.转融通保证金的规定之一是: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存保证金,采取设立信托的方式。

54.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的资金和证券包括:(1)自有资金和证券;(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3)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4)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5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

(2)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3)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流通市值的10%;

(4)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56.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57.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利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58.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无限售流通股;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59.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交易所接受约定申报方式下出借人的出借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约定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的申报,15:00前可以撒销。

60.借入人开展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收取保证金。应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低于20%,其中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61.借入人和出借人协商一致,可申请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的展期、提前了结,经证券金融公司同意后可以展期或提前了结。借入人和出借人应在原合约到期日前的同一交易日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展期指令:在商定的归还日前的同一交易日提交提前了结指令。

62.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主办券商不得将转让信息提供给客户从事自身股票转让以外的其他活动,不得将转让信息提供给客户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在营业场所外使用转让信息。

63.主办券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做市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主办券商开展做市业务,不得干预挂牌公司日常经营,其业务人员不得在挂牌公司兼职。

64.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协议、报价、做市、拍卖竞价、标购竟价等方式发行、销售与转让私募产品,不得采用集中竞价方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65.证券公司代理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交易由其他合法登记机构登记的私募产品时,可以采取名义持有模式,以证券公司名义在该产品登记机构开立产品账户享有产品持有人权利。

66.证券公司应当在产品登记机构开立柜台市场自有产品专用账户,并与其他自有产品账户相互隔离。证券公司应当将柜台市场自有产品专用账户和参与柜台市场交易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67.证券公司可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的业务包括(关键点):推荐企业挂牌、销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代理开立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账户、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中间介绍服务、改制辅导、管理培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相关服务等。

68.代销金融产品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69.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70.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性行为包括:(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5)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等。

71.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股务:(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72.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73.另类子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1)另类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2)以自有资金投资非上市股权或新板挂牌公司股票由另类子公司负责。(3)另类子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4)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另类子公司及另类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74.私募基金业务禁止行为包括: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授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等。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②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含义:(1)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交易;(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等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含交易价格、交易量等)的行为。

4.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作者/来源:牙医辛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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