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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现双碳目标,绿色金融大有可为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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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格隆汇专栏:国君非银刘欣琦,

摘要

我国绿色金融体系逐步建立,碳金融服务蓬勃发展。年,我国开始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目前已成为全球首个建立比较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碳达峰、碳中和的“30·60”目标提出后,央行等部门进一步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积极构建绿色金融标准等五大支柱。碳金融服务是绿色金融体系的核心构成,包括碳融资、碳交易、碳支持三大部分,目前市场格局基本形成,正蓬勃发展。

碳融资以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为主,政策支持下风发泉涌。1)绿色信贷覆盖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以及生态经济三大领域,规模持续扩张,余额已突破13万亿。投向结构多元化,由交运物流为主到多行业并重;头部大行参与积极性高,规模前五占据56%的市场份额。2)绿色债券自年首次推出后增长迅速,累计发行量超过1.3万亿,位居世界第二。品类上日益丰富,“碳中和债”创新推出后增长迅猛。监管体系也逐渐完善,绿色项目支持名录的统一推动绿色债券规范发展。

碳交易市场发展迅速,碳排放权、减排项目交易体系不断完善。1)我国碳交易市场以碳排放权交易为主,目前已设立8大区域性交易市场。年,全国成交万吨CO2当量,成交额首度突破12.67亿。6月底前,上海将成立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一步推动碳交易市场发展。2)减排项目交易体系CCER以自愿性为主,亦在碳交易市场进行。

绿色保险与绿色基金在碳支持上作用凸显。1)保险机构资负端共同发力,助力绿色产业发展。负债端上,持续创新绿色险种,初步建立服务体系;资产端上,或直接参与绿色项目建设,或采取投资绿色债券等间接方式。2)绿色基金以资本投入支持节能减排事业。备案数量上长期较快增长,投资领域以生态环保和新能源领域为主。ESG投资理念兴起,机构投资者投资热情高涨。

展望未来,以银行、证券、保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应该发挥自身优势,提升服务范围和深度,更好助力国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首先,加大对低碳绿色创新产业融资需求的支持力度,加速相关技术创新进程;其次,积极发挥资管和保险作用,让资本市场资源更有效地像绿色产业倾斜,并且提升各行各业与环境相关的风险管理能力,切实助力实体经济低碳转型;最后,从金融基础设施角度,对碳交易市场建立与运行提供系统支持,引导合理碳价,推动市场平稳运行。

1.绿色金融体系逐步建立,碳金融服务蓬勃发展

1.1.绿色金融体系:特殊的金融服务和制度安排

根据国家七部委年8月出台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绿色金融不仅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也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和体系构建。从服务的领域上看,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从形式和制度上看,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虽然有不同的政策和工具,一是提高(降低)绿色(污染)项目的产出价格;二是降低(提高)绿色项目的投资成本(收益);三是提升企业和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主要目标上看,主要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快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增长潜力。

1.2.绿色金融支持政策不断出台,加快经济转型步伐

我国绿色金融制度体系的建设主要分为3个阶段:

1)在政策框架的初步建立期(-),政府部门开始采取跨部门合作的方式,将环保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相结合,并探索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多元绿色金融服务方式。

2)在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时期(-),以央行牵头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为标志,我国开始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在多方共同推动下,我国成为全球首个建立比较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

3)年9月,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的“30·60”目标,绿色金融制度体系建设迈入新的历史时期。在明确的战略部署下,央行等部门继续推动金融体系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目前,我国已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积极构建包括绿色金融标准、环境信息披露、政策激励机制、产品创新体系、国际合作在内的绿色金融五大支柱。

在绿色金融标准方面,我国正加快构建“国内统一、国际接轨”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年,国务院办公厅提出要建立绿色产品标准体系;年央行等六部委将绿色金融标准化确定为金融业标准化的重要内容;年,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绿金融标准工作组成立。目前,多项绿色金融标准制定取得重大进展,部分绿色金融标准(草案)已在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中欧绿色金融标准对照研究工作也即将完成。

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环保部、证监会以及央行等多个部门都推出了针对绿色金融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年,环境保护部与证监会签署《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共同推动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同年12月,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强制披露环境管理和污染排放信息,并鼓励其他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年,央行发布《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同步发布《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及信息披露报告模板,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

在政策激励机制上,监管部门积极运用内外部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助力绿色金融。以绿色信贷为例,监管部门通过三个方面的措施来激励金融机构参与:1)通过绿色专项再贷款等措施降低金融机构负债成本,引导其服务政策支持行业;2)利用考核评价机制。早在年,央行已将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业绩纳入MPA考核;3)加强外部激励。央行将绿色信贷纳入货币政策担保品的范围,提高绿色产品利用效率。

在产品创新体系上,监管部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新产品,更好服务绿色产业的投融资需求。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多种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但供需结构不匹配的问题仍亟待解决,中央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也在大力推动金融机构丰富绿色金融产品供给,积极主动满足实体经济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需求。

在国际合作方面,我国不断加强与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合作,推动绿色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年,在我国倡议下,G20峰会(杭州)首次将“绿色金融”纳入议题;年,中、英、法等8国央行和监管机构联合发起成立“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推动央行和监管机构间绿色金融合作,目前已吸收90家成员;年,“发展以绿色金融为核心内容的可持续金融”写入《G20布宜诺斯艾利斯峰会公报》。未来,我国将继续在G20、NGFS、“一带一路”等多边框架和中欧、中英等双边框架下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1.3.碳金融服务在绿色金融体系中起到最核心作用

碳金融是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碳金融服务是指以交易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和碳减排量等一系列交易/投资/支持类金融活动,围绕碳排放企业的交易、风控、投资、融资需求再细分为碳交易、碳融资和碳支持三大类业务模式。碳交易主要是以碳排放许可配额和碳减排量为标的的现货及其金融衍生品交易),碳融资的外在体现形式包括碳质押、碳回购、碳托管、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碳支持则以碳指数、碳保险和其他金融工具为代表,为碳金融市场正常运作提供支持。

目前我国碳金融的市场格局基本形成,监管部门除了监督金融机构和服务中介机构外,负责向排放企业分配碳排放许可额度、审批减排项目;金融机构在投融资、交易和风控领域起到核心作用;不同中介服务机构依托专业能力和资质在不同环节提供服务。

2.碳融资:主要集中于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

2.1.绿色信贷增速快于贷款总额,投放力度持续加大

绿色信贷是我国绿色金融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银行业绿色信贷主要产品主要由三大类型组成,分别为:面向绿色项目的担保类信贷产品,排碳排污额度相关的金融衍生品型信贷产品以及未来收益权型信贷产品。

其中,目前市场主要产品为面向绿色项目的担保类信贷产品,其包括投向低碳环保、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减排、创新材料、清洁能源以及绿色建筑等项目的信贷。此类产品可以理解为绿色项目通过第三方保证担保而实现融资需求的产品,其中贷款流程可以不同于传统贷款流程,包括:特殊优惠利率,取消抵押物等。

第二类信贷产品为排碳排污额度相关的金融衍生品型信贷,包括碳配额、碳排放权、排污权等额度的质押融资,国际碳(CDM)项目融资,节能减排技改项目融资。绿色项目在此类产品在贷款流程中,只以各类排碳排污权、减排额度作为质押担保实现融资需求,是绿色信贷创新性的着重体现。

最后一类产品为收益权型信贷产品,包括合同能源管理保管融资和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质押融资。其按照未来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前将绿色项目的未来收益作为贷款的还款来源,无需提供其他抵押物,结合灵活化担保方式或无需其他保证担保,尤其适合无大量固定资产的低碳节能新型企业实现融资需求。此类产品是绿色信贷创新性的又一体现。

现阶段绿色信贷业务主要为各类绿色项目担保型信贷产品以及排碳排污额度金融衍生品型信贷产品,但各银行都相继推出特色信贷产品以完善绿色信贷体系。总体而言,银行业绿色信贷业务已经基本覆盖了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以及生态经济三大领域。

绿色信贷余额从年6月末的4.85万亿(老口径)迅速增长,截至年3月突破13万亿(新口径)大关。从增速看,自年以来,绿色信贷余额同比增速基本保持高于贷款总额增速的水平,尤其是年以来增速环比显著上行,说明银行绿色信贷投放力度持续加大。

因此,绿色信贷占贷款总额的比重除了在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略有下降外,其他季度一直处于提升状态,最终从年末的6.5%提升至年3月末的7.2%。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占比的绝对值仍然偏低,绿色信贷占比在未来仍有非常大的提升空间。

2.1.1.投向多元化,交运物流为主到多行业并重

从投向行业的结构看,绿色信贷经历了由交运物流业为主,到多种行业并重的过程。在年,绿色信贷主要投向行业为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占比一度达到40%,另外一个主要投向行业为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其占比也高达30%,其他行业则组成剩下的30%。但随着绿色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以及政策的不断支持健全,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和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的市场占比之和在不断下降,其他行业占比在不断增加,由最初的25%上升至40%,说明我国绿色信贷的投向愈发多元化。

2.1.2.国有银行参与最积极,其他银行投放力度待提升

主要上市银行年报及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了绿色信贷规模,14家上市银行绿色信贷规模进一步提升。从规模上看,前五名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与中国银行。从增速上看,华夏银行与民生银行绿色信贷规模增速表现亮眼,分别为51%、63%,其余银行都保持了10%-30%的增速。总体来看,头部银行均保持了较大的绿色信贷投放力度。

从市占率上看,绿色信贷规模前五的银行市场份额合计为56%,其余9家银行市场份额总和仅为12%,这说明绿色信贷市场主要仍是头部大行参与较为积极,其它银行有较大提升空间。

2.1.3.交易所审核登记成为碳配额质押融资重要环节

年5月6日,交通银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及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3方共同完成了长三角地区首笔碳配额质押融资。交通银行为出资方,上海环境能源交易作为登记方,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为融资方。

其中,与传统融资过程不同的是,申能碳科技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融资方提供了碳配额作为创新性抵押物。碳配额质押具体是指碳排放权的质押,控排企业将政府分配的碳排放额度剩余部分作为抵押品实现融资需求。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作为第三方,参与办理碳配额的审核与交易登记,既从制度上确保了出资方与融资方的合法权利,也进一步推进了绿色信贷体系的构建。

2.1.4.政府担保对绿色信贷起到关键推动作用

贵州贵安新区富士康(贵州)第四代绿色产业园二期由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建。该工业园项目结合地形和景观条件,利用风能、日照以及建筑角度合理化等设计降低建筑能耗。因在建工程不能办理相关抵押手续,项目面临融资困难问题。但经过贵安综合保税区有限公司为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公司保证担保,农业银行开出绿色通道,只经过一个月的评估、审批和落地投放,就发放了3亿元的固定资产贷款。

农业银行在此项目中采取了创新性信贷流程:先投放资金,待项目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时,在办理相关抵押手续,置换担保保证。同时,农业银行针对绿色项目特别提供优惠政策,该项目的执行利率低于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农业银行创新性的绿色信贷流程解决了绿色建筑项目可能面临的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实现了绿色信贷的创新。

深圳市政府于年发文表示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构建完整绿色金融体系,推动深圳市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文件主要介绍了绿色信贷的创新方式、绿色产业的发展方式、绿色保险的发展方式以及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的发展方式等。

其中,特别提到了政府针对绿色信贷相关业务的政策支持。首先,对合作银行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内绿色低碳企业发放信贷的情况下,如果企业违约,单笔最高给予合作银行实际贷款本金的50%作为补贴,以及对融资绿色企业按照实际利息的50%作为贴息。其次,对担保机构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库内低碳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况下,按照实际担保费的50%给予融资担保补贴,若企业发生违约,则单笔最高按照担保机构承担的代偿金额的50%提供补偿,同时给予融资绿色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50%为企业贴息。

2.2.绿色债券方兴未艾,规模位居世界前列绿色债券是我国绿色金融的第二大载体,规模仅次于绿色信贷。年1月,浦发银行发行境内首单绿色金融债券,标志着我国绿色债券发行正式起步。此后,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蓬勃发展,每年发行额保持在亿元以上,年更是突破亿元。截至5月31日,我国累计发行绿色债券1.3万亿元,存续规模超过1万亿。

我国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位居世界前列。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统计,我国符合其国际标准的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在-年均位于世界前列,其中年排名第一。年排名第4,下滑的原因或与国内重心转向抗疫方面有关。累计发行规模上,据央行披露,截至年末,我国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

2.2.1.品类逐渐丰富,“碳中和债”顺势兴起

绿色债券种类日趋多元,实体企业主动性提升。绿色债券可以划分为绿色金融债、绿色公司债、绿色企业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ABS等。在绿色债券发展初期,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发行主体的绿色金融债占据主导地位,通过转贷方式对绿色产业提供支持,-年分别占发行总额的75%、60%、58%;随着政策完善以及实体企业认知程度提升,以实体企业等为发行主体的绿色公司债、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等占比迅速提升,而年新发行中绿色金融债占比仅为5%。从存量上来看,截至5月31日,绿色金融债占比最高为33%,绿色公司债、企业债则次之,分别为21%、17%。

“碳中和债”应运而生,规模快速扩张。在“30·60”目标提出的大背景下,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创新推出“碳中和债”。“碳中和债”目前包括碳中和债务融资工具和碳中和公司债,与传统绿色债券相比,其特点在于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我国首批6只“碳中和债”于年2月发行,合计规模64亿,预计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碳约万吨。截至5月31日,市场已发行“碳中和债”91只,合计规模已达亿。预计在政策支持下,“碳中和债”规模将持续扩张。

2.2.2.监管日趋完善,支持绿色债券发展

我国绿色债券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引导其规范发展。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提出研究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并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随后,各债券市场监管部门相继发布政策,支持绿色债券规范化发展。至年,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对非金融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亦作出明确规定,绿色债券市场政策的全覆盖实现。政策的完善对绿色债券的发行提供了有效支持,推动了绿色产业的发展。

绿色债券认定标准逐渐统一,与国际接轨程度提升。此前,绿色债券有两套认定体系,在支持项目分类上有所差异,一是绿色企业债根据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进行发行管理,二是绿色金融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ABS等根据央行下辖的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年版)》进行发行管理。年4月,央行、发改委、证监会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年版)》,自7月1日起施行,将支持项目的范围进行统一,并逐步实现国内与国际通行标准和规范的趋同。这为绿色债券的发行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利于绿色债券的进一步发展。

2.2.3.绿色债券市场参与方类型多元化

绿色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监管部门、投/融资方、服务机构等。1)监管部门对绿色债券进行分类监管,比如绿色企业债的发行、管理由发改委进行规范指引;2)投资方则以商业银行为主,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参与其中;3)融资方为存在绿色项目融资需求的各类企业,其募集资金多用于清洁能源、绿色交通、建筑及水资源等领域;4)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评级、咨询、评估机构等,其中我国目前对绿色债券的评估认证处于鼓励阶段,并非强制要求。

年2月9日,首批碳中和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发行人为南方电网、三峡集团、华能国际、国家电投集团、四川机场集团、雅砻江水电等6家企业。首批碳中和债均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子品种,由交易商协会贴标“碳中和债”来进行标识,主要特点如下:

1)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绿色建筑等低碳减排领域。募投项目需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且聚焦于碳减排领域,主要包括:一是清洁能源类项目,包括光伏、风电及水电等项目;二是清洁交通类项目,主要为电气化的轨道交通类项目;三是低碳改造类项目,主要包括绿色建筑等项目。

2)需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认证报告,对二氧化碳减排等环境效益进行定量测算。按照“可计算、可核查,可检验”的原则,碳中和债发行企业均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认证报告。报告重点对绿色项目碳排放、碳足迹等环境效益进行定量测算和披露,显著标识募投项目碳减排、碳中和效果,提升碳中和债的公信度,并接受社会核查检验。

3)碳中和债需每半年披露碳减排效益相关情况。碳中和债发行人需承诺每年4月30日和8月31日之前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低碳产业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定量的碳减排等环境效益相关内容,强化存续期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同时,鼓励发行人披露企业整体的碳减排计划、碳中和路线图以及减碳手段和监督机制等内容,进一步扩大碳中和环境效益信息披露的覆盖面。

3.碳交易:碳排放权和减排项目交易体系不断完善

年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指出要逐步扩大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范围,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可以初步划分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和减排项目交易体系构成。

3.1.碳排放权交易地方先行,全国交易市场成立在即

碳排放交易,是指运用市场经济来促进环境保护的重要机制,允许企业在碳排放交易规定的排放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用这些减少的碳排放量,使用或交易企业内部以及国内外的能源。企业间交易的碳排放配额,指重点排放单位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是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凭证和载体,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所得,可用于交易和控排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抵扣的指标。1个单位配额代表持有的控排企业被允许向大气中排放1tCOe的温室气体的权利,是碳交易的主要标的物。

对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控排企业,配额交易属于强制交易,在生态环境部确定的国家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的基础上,由地方生态环境局分配给控排企业一定碳排放额度。碳排放配额应当在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我国目前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福建均建立了区域性交易市场。从目前的试点结果上看,年广东碳市场成交量居于试点碳市场首位,全年成交约.86万吨碳配额,是试点市场中唯一交易量破万吨的碳市场。

从我国-年碳交易市场成交量情况来,成交量整体呈现先增后减再增的波动趋势,年我国碳交易成交量最大,为.3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年全年,我国碳交易市场完成成交量.09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同比增长40.85%。而从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成交金额变化情况来看,-年我国碳交易市场成交额整体呈现平稳增长趋势,仅在、两年有小幅度减少。年我国碳交易市场成交额达到了12.6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33.49%,创下市场成交额新高。

近期全国碳交易市场的上线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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