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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推行注册制,证券交易新规变化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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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应该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名词了,年的证券法大修到今年3月新证券法开始实施,科创板、创业板分别开始实行注册制。

笔者近期在研究新证券法时发现,因为注册制的推行,我们证券法里关于证券交易的规定也发生了四大变化:

一、原关于证券上市的规定内容直接缩减

在原本的证券法中,详细规定了股票上市条件、申请股票上市交易时应报送的文件、公告事项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申请债券上市交易时应报送的文件、债券暂停交易的情形等。

但在新的证券法中仅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二、原“持续信息公开”规定直接挪至新增的“信息披露”里

在旧证券法中对于持续信息公开的详细规定内容直接从证券交易一章中删除,单独设“第五章信息披露”。这章值得和”第六章投资者保护“单独写一篇文章来讲,毕竟关于投资者保护的内容是离我们投资者更近的。想看这部分内容的可以在评论里留言!

三、内幕信息的范围变化

对于内幕信息的范围规定,规定更加明确、细化,范围进行扩大。

比如在旧证券法的阐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而在新证券法中对于重大投资行为进行了明确”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并且新增了”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等这些可以量化的标准。

四、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定义更明确、详细

在原有的四条规定上又新增四条内容(加粗为新增):

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④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⑤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⑥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⑦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⑧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今年准备参加证券从业考试的朋友可以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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