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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结构化发行上亿私募债,承销商中山

记者

冯赛琪(实习)张晓云

5年前,因空壳公司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极皓天”)发行的私募债券暴雷,该债券承销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被卷入一场连绵起伏的官司中。

近日,锦龙股份(.SZ)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其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转来的江苏高院《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显示,撤销此前江苏南京中院的民事判决,并驳回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创新”)的起诉。

公告还特别提到,根据江苏高院的裁定,中山证券对截至年12月31日已计提的预计负债.55万元予以冲回,计入当期收益。据了解,该款项将记入年的收入中。

这已经是锦龙股份第七次披露关于其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与中金创新诉讼事项的进展。在此前最近一次即年月10日的进展公告中,南京中院一审判令北极皓天向中金创新赔偿万元及按年利率11%计算的利息,判令中山证券等对北极皓天的前述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中山证券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二审翻盘成功。

为何法院对中山证券的判决发生反转?目前,界面新闻在裁判文书网上没有查找到此次江苏高院二审判决书,因此无法知晓相关判决依据。但梳理这起案件已披露的信息,仍然可以发现一些争议和疑问。

空壳公司发行私募债券近1亿

界面新闻查阅裁判文书网,找到一份与此案有关的刑事判决书。

北极皓天、杨某甲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年,北极皓天为解决融资问题决定发行私募债券。该公司法人代表杨某业等人联系到中山证券,透露该公司拟向上交所申请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意愿。

但在《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北极皓天隐瞒了公司尚未建成投产、尚无销售收入和利润的重大事项,提交虚假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材料,骗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金额为不超过1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期,销售期限为6个月。

约定的债券销售期为6个月,年9月,债券销售即将到期。由于投资者认购意向不足,该债券面临发行失败时,杨某业等人打起了“结构化发债”的主意。

“结构化发债”是指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业内人士表示,操作这种模式的发行人通常本身存在发债难的问题。杨某业等人借到两笔过桥资金共计万元,以其他公司名义进行虚假认购,加上实际募集到的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嘉实资本”)万元的资金,债券得以顺利发行。

年9月11日,北极皓天顺利对外发行债权代码为“”、简称为“13北皓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实际发行金额为万元。

发行后,募集到的资金先打入中山证券的账户,扣除发行承销费用后再打给北极皓天。据悉,中山证券拿到了万元的债券发行费。

年6月,嘉实资本与中金创新签订的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使这颗“定时炸弹”成功转移到中金创新身上。据江苏无锡中院查明,约定中金创新以万元的价格受让嘉实资本持有的前述面值为万元的债券,但仍由嘉实资本代持。

却不料想该债券到期后违约,中金创新“踩雷”,后将北极皓天、中山证券等公司告上法庭。中金创新认为中山证券作为债券承销商,未尽到尽职调查之责,应对北极皓天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令人疑惑的是,在据债券到期仅剩3个月时,为何中金创新要与嘉实资本签订转让协议?

据证人龙某表示,中金创新把持有的万元北极皓天中小企业私募债包装成了一个基金理财产品,名字叫“中金创新创益1号”,分别由上海新泉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星空开阳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购买。

年,江苏无锡中院做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北极皓天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罚金万元;杨某亚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责令北极皓天向投资者退赔违法所得。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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