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法新法来了,公司债券审核何去何从

来源:河马财经研究

——世界上本没有路,走得人多了也变成了路

《证券法》新法的颁布正名和认可了年以来的公司债券审核的“注册制”,不是新法推动了公司债券的注册制,而是公司债券近几年的蓬勃发展推动了《证券法》新法的修订。

自年以来,证监会简政放权,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化核准程序,由上交所、深交所对公司债券进行上市预审核,证监会对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不再审核,仅依据交易所的预审核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新法实施,规定全面实行注册制,那么对目前的公司债券审核是什么程序呢?新法来了,公司债券审核何去何从呢?

一、预审核制度实质上是“注册制”

(一)交易所预审核并出具预审核意见

发行人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材料,交易所对申请材料进行上市预审核,并分别向发行人和证监会出具预审核意见。

向证监会出具预审核意见,说明公司债券上市申请方案,并向证监会作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供证监会作出行政许可参考。

(二)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一并在交易所预审了

《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由交易所审核,发行条件由证监会审核,同时规定上市条件高于发行条件。交易所目前对上市条件的审核,实际上是对发行和上市条件的一并预审核。

交易所预审核意见是针对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的意见。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向发行人作出多轮反馈,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为核心,要求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完善申请材料和信息披露。

(三)证监会简化行政许可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收到交易所的上市预审核意见后,正式向证监会提交行政许可的申请,由交易所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传送给证监会。

证监会受理行政发行人的行政许可后,以交易所预审核意见为依据,起草行政许可签报。证监会印发了行政许可的批文后,再由交易所转送给发行人。

从上文可以看出,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上交所对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进行预审核,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进行反馈并完善申请材料,撰写审核报告出具预审核意见提交证监会,证监会依据交易所预审核出具行政许可,并明确证监会与上交所不会存在双重审核。

以上流程似曾相识,这与注册制的流程与理念已经非常逼近了,或者说已经是在旧证券法无法及时修订的前提下,顺应债券市场发展变通实施了注册制。

那么《证券法》新法实施后,现行的公司债券审核会有什么调整和变化呢?

二、《证券法》新法对公司债券审核的影响

(一)重新定义证监会行政许可职责

证监会部门规章《公司债券交易与管理办法》,是公司债券的“圣经”,这个规章承接了证券法与市场的衔接,明确了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权力分配,对公司债券发行交易与转让等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

《证券法》新法颁布以后,此规章需要重新定义和分配证监会与交易所的职责。

公司债券交易与管理办法需要将“注册”流程纳入进来,变更为公司债券“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仍然有行政许可的职责,但是已经由“核准”变为“注册”许可,同时还会重新制定公司债券“注册”流程。

小编推测,证监会行政许可批复会去掉“核准”字样,增加“注册”字样。《证券法》老法明确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虽然公司债券年实质上实行了注册制,但是形式上证监会的行政许可仍然是《证券法》旧法下“核准”的行政许可;

《证券法》新法实施后,证监会的行政许可将会是“注册”的许可。以下是目前现行的核准制的批文以及科创板注册制的批文对比。

(以上文件图片来自证监会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sstx/68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