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贝网11月3日消息,10月30日,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自年11月15日起施行。
该规则是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工作。
本规则施行前,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的受理、审查、发行及挂牌等工作继续按照现行相关规则开展。本规则施行后,精选层在审项目平移至本所,审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二、已经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委员会审议通过,但尚未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无需重新履行本所上市委员会审议程序,按规定应当再次审议的除外。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发行上市相关业务规则,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本所出具审核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三、尚未提交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委员会审议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发行上市相关业务规则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及时披露。本所按照项目原所处阶段继续推进审核工作。
四、发行人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应当就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变更为在本所上市相关事宜,依法依规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平移至本所的在审项目审核时限、回复时限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算。
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试点注册制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所充分发挥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实体经济,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本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设立专门的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设立上市委员会,对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本所可以设立行业咨询委员会,为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
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上市委员会、行业咨询委员会的职责、人员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六条本所通过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本所审核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本所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审核系统)办理。
第八条本所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核机制,向市场公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和相关业务细则、在审企业名单与基本情况、审核工作进度、审核问询及回复情况、上市委员会召开与审议情况、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本所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不表明本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并委托保荐机构通过审核系统报送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二)上市保荐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就重大疑难、重大无先例事项等涉及业务规则理解与适用的问题,向本所提出书面咨询;确需当面咨询的,应当预约。
第十二条本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核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多次补正的,补正时间累计计算。
发行人补正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本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时间以发行人最终提交补正文件的时间为准。
本所按照收到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先后顺序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不予受理:
(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
(二)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因证券违法违规,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或者因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
(三)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发行、收购、股票回购等情形;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两次被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本所不予受理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报送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第十四条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对已受理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更改。
第十五条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发行人应当在本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前,发行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予以更新并披露。
依照前两款规定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三章审核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本所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审核中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