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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下IPO发行审核五大新变化

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中证金融、证券业协会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部,其中证监会发布的制度规则57部,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发布的配套制度规则部。2月20日,深交所开始受理第一批9家主板上市企业,上交所受理7家主板企业。这次全面注册制除了对IPO发行上市条件有修改之外,同时结合了创业板、科创板以往注册审核经验对审核问答也进行了同步完善修改。原《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一)和(二)》《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统称“《首发问答》”)不再适用,统一适用新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以下统称“《发行指引》”)。因此,拟IPO企业除了需要满足《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发行上市条件之外,还需要注意监管机构对IPO具体审核要求。与《首发问答》相比,尽管《发行指引》以及其他文件关于首发审核具体操作实质修改新增内容不多,但是有些审核要求已经发生了变化,及时了解掌握最新的审核新规对日后IPO核查至关重要。因此,本文不再对《首发问答》内容进行列举,仅对主要新增或修改的内容进行对比以利于把握日后IPO审核尺度。

新变化

(一)细化对赌清理的标准

“对赌”事项一直是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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