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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修订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32号有关金融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为了规范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保障国债顺利发行和国债市场稳定发展,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对《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   附件: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   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   年10月30日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保障国债顺利发行和国债市场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储蓄国债承销团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第三条国债承销团组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第四条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储蓄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负责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环境和国债发行任务等,确定国债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六条 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公布国债承销团组建通知(以下简称组团通知)和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组团通知应当包括成员目标数量、报名要求、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综合排名等内容,不晚于报名截止日前15日(含)发布。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应当包括财政部和国债承销团成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与组团通知同时发布。第七条在组团通知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前,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接收报名参加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的书面报名材料;财政部负责接收报名参加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的书面报名材料。第八条财政部应当就报名参加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报名机构)的重大经营活动情况、财务风险状况、金融市场表现、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等事项,以及报名材料中的有关数据,征求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等部门意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债券托管、交易场所应当根据财政部需要提供有关业务数据。中国国债协会应当向财政部提供行业自律情况。第三章选择方式第九条 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从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中选择国债承销团成员:(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报名机构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政府债券,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书面授权。(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方面指标达到监管标准,治理结构较为健全,内控机制较为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三)设有专职部门负责国债业务,并具有较为健全的国债承销、交易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有能力履行国债承销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五)拟作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储蓄国债、个人储蓄存款、理财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亿元,营业网点在50个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六)拟作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亿元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七)近3年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八)若为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在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有效期最后一年未触发退团条件或未主动退团。第十条 国债承销团采用第三方专家评审的方式组建。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家库,从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规定的评分指标体系和方法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进行独立评分,根据评分确定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名单,经公示、签订承销主协议等程序后,组成新一届国债承销团。第十一条 专家由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和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等推荐。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或实务工作满10年,具备大学(含)以上文化程度,精通国债业务。(三)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五)不属于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等主管部门在职工作人员。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的专家进行确认后,汇总形成专家库。每次组建国债承销团或增补新成员时,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专家库进行复核,将不符合条件的专家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进行适当增补。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数为奇数且不少于7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能在报名机构或其利益关联机构中任职。抽取专家时,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派观察员到场监督。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债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评分指标体系。储蓄国债承销团评分指标包括储蓄国债业务开展情况、储蓄存款和理财产品情况、业务渠道情况、风险防控能力、资本经营状况、研究创新能力等其他因素六个方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评分指标包括国债一级市场情况、国债二级市场交易及做市情况、国债持有情况、其他债券承销交易情况、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研究创新能力等其他因素六个方面(具体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分标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新一届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的推荐名单(具体评分方法详见附件2)。如多家机构最终得分相同,且同时进入国债承销团后成员数量超过新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则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优先进入;如得分相同机构同为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有效期内综合排名居前机构优先进入;如得分相同机构都不是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则均不进入新一届国债承销团。专家现场评审时,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派观察员到场监督。第四章公示与签约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第三方专家评审产生的推荐名单作为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名单,通过财政部   2.国债承销团专家评分方法附1:国债承销团第三方专家评审指标体系一、储蓄国债承销团评审指标包括6个方面:储蓄国债业务开展情况、储蓄存款和理财产品情况、业务渠道情况、风险防控能力、资本经营状况、其他因素,权重分别为20%、25%、25%、10%、10%、10%(详见表1)。表1:储蓄国债承销团评审指标序号类别分项指标权重权重合计一储蓄国债业务开展情况储蓄国债承销量12%20%储蓄国债承销计划完成率5%储蓄国债业务开展年限3%二储蓄存款和理财产品情况个人储蓄存款余额20%25%个人存款占各项存款的比例5%三业务渠道情况营业网点数量20%25%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账户数量3%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笔数2%四风险防控能力资本充足率2%10%杠杆率2%不良贷款率2%拨备覆盖率2%流动性覆盖率2%五资本经营状况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等10%10%六其他因素研究能力、创新能力、获奖情况、信息系统建设、国债承销违规情况、对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的储蓄国债发行管理相关工作支持情况(如储蓄国债滞销时销售表现突出、储蓄国债发行管理创新课题研究、国债会议主题发言等)、数据报送准确情况,以及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普惠金融、沿边地区发展政策方向等10%10%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评审指标包括6个方面:国债一级市场情况、国债二级市场交易及做市情况、国债持有情况、其他债券承销交易情况、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其他因素,权重分别为20%、35%、15%、10%、10%、10%(详见表2)。表2: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评审指标序号类别分项指标权重权重合计一国债一级市场情况承销量15%20%分销量2%投标准确度3%二国债二级市场交易及做市情况现券交易量与随买随卖交易量15%35%回购、逆回购交易量5%累计做市报价量2%累计做市报价笔数2%累计做市成交量5%累计做市成交笔数2%累计请求回复成交量4%三国债持有情况日均持有量15%15%四其他债券承销交易情况(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承销量4%10%日均持有量3%现券交易量3%五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总资产、注册资本、净资产、利润总额、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受委托的资产规模等10%10%六其他因素研究能力、创新能力、获奖情况、信息系统建设、债券市场参与程度及国债承销和交易违规情况、国债管理改革参与情况(如国债预发行、国债期货、国债随买随卖等)、对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的记账式国债管理相关工作支持情况(如记账式国债管理创新课题研究、国债会议主题发言),参与其他国库管理业务情况,数据报送准确情况等10%10%附2:国债承销团专家评分方法一、储蓄国债承销团储蓄国债业务开展情况、储蓄存款和理财产品情况、业务渠道情况、风险防控能力根据报名机构相关业务数据计算得出,资本经营状况、其他因素由评审专家根据报名机构情况打分得出,各分项指标得分、总分计算过程及结果均保留2位小数(2位小数以后四舍五入,下同)。(一)前三部分评分指标计算方法。储蓄国债业务开展情况、储蓄存款和理财产品情况、业务渠道情况得分计算方法为:单项指标得分=×其中,储蓄国债业务开展年限超过5年的,按5年计算。(二)风险防控能力评分指标计算方法。1.资本充足率:10.5%以上,分;5.25%以下,0分;5.25%至10.5%,2.杠杆率:高于5.6%,分;低于2.4%,0分;2.4%至5.6%,3.不良贷款率:2%以下,分;10%以上,0分;2%至10%,4.拨备覆盖率:%以上,分;%以下,0分;%至%,5.流动性覆盖率:高于%,分;低于54%,0分;54%至%,(三)后两部分评分指标评审方法。资本经营状况由评审专家根据报名机构的总资产、净资产等进行评分,最高为10分;其他因素由评审专家根据报名机构的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评分,最高为10分。(四)总分计算方法。单个专家对某个机构评分=∑前四部分单项指标得分×本项指标权重+资本经营状况得分+其他因素得分报名机构最终得分为去掉专家评分中的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其他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国债一级市场情况、国债二级市场情况、国债持有情况、其他债券承销交易情况根据报名机构相关业务数据计算得出,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其他因素由评审专家根据报名机构情况打分得出。(一)前四部分评分指标计算方法。国债一级市场情况、国债二级市场情况、国债持有情况、其他债券承销交易情况得分计算方法为:单项指标得分=×若参与第三方专家评审的所有报名机构某项指标数值都为0,则参与第三方专家评审的所有报名机构该项指标得分均为0。其中,投标准确度计算方法为:单次投标准确度=×投标偏离值=(二)后两部分评分指标评审方法。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由评审专家根据报名机构的总资产、注册资本等进行评分,最高为10分;其他因素由评审专家根据报名机构的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评分,最高为10分。(三)总分计算方法。单个专家对某个机构评分=∑前四部分单项指标得分×本项指标权重+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得分+其他因素得分报名机构最终得分为去掉专家评分中的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其他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来源: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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