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该决定自年4月8日起施行。
证监会称,《首发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为统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3年的规则适用,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责编:陈玉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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