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2月23日审议了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稿。在草案三审稿的基础上,草案四审稿从证券发行制度、证券民事诉讼赔偿、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证券法修订草案坚持重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体适应现阶段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需要,修订草案关于证券发行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总结了实践中科创板注册制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符合当前资本市场实际,符合市场、社会各方面的预期。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股票发行注册制授权决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注册制改革,相关改革措施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落地并平稳运行。目前,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主要制度安排基本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已经有了实践基础。据此,国务院建议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同时,为有关板块、有关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进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间。
对此,修订草案四审稿将三审稿“证券发行”一章中的“一般规定”和“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两节合并作出修改。一是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二是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审委制度,明确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三是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四是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方面提出,为提高证券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在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民事赔偿的作用。证券民事诉讼具有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等特点,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同时,应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规则,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受损害的投资者向法院办理登记,提起代表人诉讼。
对此,修订草案四审稿增加相应规定:一是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要求,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除外。(记者倪弋)
来源: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