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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证监会释疑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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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6日电(吕骞)继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之后,证监会于6月6日正式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在海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回师A股的通道进一步明晰。

近年来,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正在蓬勃兴起,代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企业不断涌现。但由于以往资本市场发展阶段以及相关制度限制,一批处于引领地位的创新企业已经在境外上市,同时第二批快速成长的创新企业也在筹划上市。

如何将优质创新企业留在国内资本市场,让境内投资者能够分享新时代经济发展成果?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优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对创新企业境内上市作出原则性安排。

此次发布的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统一的规范,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制度基础,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作好规则准备。

谁能上市:高标准审慎选取试点企业门槛高于“独角兽”

据介绍,本次支持创新企业境内上市工作以试点方式开展,设定了相应的准入门槛,面向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若干意见》规定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包括:已在境外上市且市值不低于亿元人民币的红筹企业;尚未在境外上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的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

“总体上看,试点企业选取门槛高于市场口语化说法的所谓‘独角兽’企业标准。”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行审核会严格把关,审慎选取试点企业,充分考虑国内国际市场情况,把握好试点的数量和节奏,平稳有序开展试点工作,不会一哄而上。

此外,该负责人还强调,证监会不对企业的质量、投资价值、投资者收益等做出判断。投资者应充评估试点企业的各项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自主判断试点企业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如何定价:专业机构投资者充分询价合理确定发行价格

试点创新企业在发展阶段、行业、技术产品、模式上具有独特性,有的已在其他市场上市,有的没有可比公司,有的尚未盈利,传统的市盈率等估值方法不完全适用,新的成熟的估值模式尚未建立或未经有效检验,估值和定价难度较大,需要通过充分的市场询价来发现价格。

据介绍,在试点创新企业询价过程中,将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增强专业机构投资者在定价过程中的影响力。监管部门将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的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认真研究、审慎报价。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切实发挥其在询价过程中的作用,发挥其专业优势,保持应有的独立、客观、审慎,实现试点创新企业的合理估值和定价。

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创新试点企业股价仍会受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投资热点等诸多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投资者应认真研读发行人的招股文件,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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