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恐怕连斯时的东吴证券也没有想到,征图新视IPO的铩羽会成为其科创板业务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中的“绝唱”——正是自年1月28日,即征图新视IPO撤回申请之后,一年半时间过去了,东吴证券至今也再没有新的科创板IPO项目提起申报并获得上交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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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卓蔚
北京编辑:翟睿
北京在主动撤回上市申请终止IPO一年半时间后,随着上交所最新一期审核动态中对现场督导“警示”案例的披露,征图新视(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征图新视”)科创板IPO铩羽之谜终于揭晓。
日前,最新一期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年第3期)(下称《上市审核动态》)正式出炉。
按照惯例,在该份最新最新发布的《上市审核动态》中的“监管扫描”一栏中,上交所也以匿名的方式重点“警示”通报了一例典型的对拟IPO企业实施的现场督导案例。
据上交所称,某科创板拟IPO企业在审核期间被监管层发现其对某重要客户的销售真实性、收入截止性存在问题,若扣除对该重要客户的在当年的销售收入,该科创板拟IPO企业存在“压线”科创属性评价指标的情况,介于此,监管层遂对其展开了带有问题指向性的现场督导。
经上交所现场督导后发现,上述拟科创板IPO企业与该其重要客户之间销售问题不仅果然疑云重重,且其有关保荐机构也未能审慎核查出其中涉及的销售收入的合规性。
“现场督导后,发行人与保荐人主动申请撤回申报”,上述《上市审核动态》透露。
虽然上交所的相关通报中并未提及该拟科创板IPO企业的具体身份信息,从《上市审核动态》中披露的部分数据也很难确认该营收存在真实性质疑的企业究竟是谁,且目前科创板以主动撤回申请的方式终止IPO的企业也已超过余家,但叩叩财讯还是从接近于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处独家获悉,这家被上交所最新以IPO现场督导案例公布的企业便正是征图新视。
公开资料显示,与大多数拟科创板上市的新兴企业相比,征图新视也算是一家老牌企业。
成立于9年的征图新视,经过了十余年的发展,于年6月22日正式向上交所递交了其科创板的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
作为一家定位于跨行业的机器视觉解决方案提供商,征图新视主要基于自主研发的机器视觉技术平台,面向消费电子、印刷、农产品、交通等多元化行业,提供以外观检测功能为主的机器视觉系统。其主营业务即为机器视觉检测设备及自动化制造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消费电子检测设备、印刷检测设备、其他行业检测设备、自动化制造设备、智能制造软件系统等。
此次向A股市场发起冲刺,征图新视计划通过发行不超过万股以募集2.84亿资金投向“机器视觉设备生产建设”、“研发中心建设”等两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就基本面而言,征图新视在一众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企业中,还算较为出众。
在年至年的IPO报告期内,其营业收入不仅实现了超24%复合增长,也让其在年当年的营收规模超过3亿元达到了3.36亿。
就研发投入上,年至年三年中,征图新视累计金额也达到了1.15亿,占对应三年间总营收比例为14.03%。
无论是营收还是研发投入的指标,征图新视显然都是足够满足科创板属性的相关评价指标的要求的。
此外,截至到年底那高达39.19%的研发人员占比和多达33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也进一步成为了征图新视夯实其科创属性的明证。
在年7月中旬开启前期的交易所审核问询后,并经过了两轮回复意见,征图新视IPO眼看就将获得登上科创板上市委会议审议之机时,年1月28日,历时半年之后,征图新视却突然以主动撤回申请的方式放弃了其此次IPO的推进而宣告终止上市。
“从现场督导的结果来看,征图新视自身的瑕疵固然是其IPO失败的重要原因,但作为其此次IPO的保荐机构,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上述接近于监管层的知情人士认为。
为征图新视此次科创板的IPO之旅担任保荐人予以保驾护航的是东吴证券。
1)征图新视的营收真实性与合规“疑云”
在上述上交所发布的《上市审核动态》中公布的该例最新现场督导案例显示,遭受现场督导的对象为某科创板拟IPO企业,该企业的主要产品为检测设备。
据该拟科创板IPO企业提交给上交所的相关申报信息显示,其曾于年10月至11月与A公司及其指定主体签署约万元的设备销售合同,并于当年11月至12月向A公司交付设备并确认收入。
经上交所前期审核发现,A公司于年成立,成立当年即成为该拟IPO企业的第二大客户,且双方约定互为该类检测设备的唯一客户和供应商。
蹊跷的是,A公司不仅注册地址与该拟IPO企业的经营地址相近,其相关销售还存在合同签订时间与验收时点接近、集中验收时间为年末、验收地点在该拟IPO企业处、期后回款比例明显低于其他客户平均回款比例等种种令人心生疑窦的情况。
更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扣除对A公司年的销售收入后,该拟IPO企业还存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压线”科创属性评价指标的情况。
针对上述在审核中发现的蹊跷之处,上交所对该拟科创板IPO企业发起了现场督导。
在上交所对该拟IPO企业发行现场督导的过程中,监管层发现该拟IPO企业与A公司之间的业务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A公司采购检测设备并非自用,而是向终端客户销售。
二是A公司采购该批检测设备的商业目的系用于检测特定行业的专用产品,且该专用产品的检测需适用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下称“新版国标”),但在双方交易过程中,有关主管部门还尚未发布新版国标和检测设备供应商名录。
三是A公司根据其预测的版国标发布时间和推广节奏提前采购,并推测主管部门可能采用列装的方式采购相关检测设备,据此制定批量采购计划。
所谓列装采购的方式即指产品列入主管部门的装备序列,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向取得列装合作资质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基于上述业务的特性,经过进一步现场督导,上交所发现,该拟IPO企业与A公司的相关业务在“年末集中采购的商业合理性”、“合同履约义务的识别”及“物流发货和产品交付方面”皆存在着难以自圆其说之处,而作为其此次IPO的保荐人,有关中介机构人也未审慎核查该拟IPO企业对A公司的收入确认合规性。
从采购时点来看,A公司对该拟IPO企业突然在年10月采购,该拟IPO企业曾解释称,主要基于对新版国标发布时间和推广节奏的预测而进行的提前采购。但经过上交所现场督导发现,该拟IPO企业的检测设备的备货生产周期显著短于A公司预测的新版国标推广所需时间。
从采购量来看,A公司集中批量采购主要基于对产品可能采取列装方式的预测,但现场督导发现,该拟IPO企业的检测设备实际上尚未进行列装相关审批流程,且A公司销售的同行业其他产品均未采用列装方式对外销售。
此外,从终端销售情况来看,现场督导查明,A公司与其下游客户达成的合作意向均为口头意向,无其他证明材料,且A公司于年末集中采购的检测设备在期后近一年时间内皆未销售出库。
“保荐人核查A公司年末集中采购的依据主要为对A公司的访谈记录,未充分核查A公司对新版国标修订进展的预测依据、能够采用列装模式的依据以及采购量的具体测算过程,进而未能充分说明A公司在新版国标尚未发布、产品销售模式尚无依据的情况下提前大额采购的商业合理性”,上交所在经过现场督导后给出的结论认为。
除了在年10月,该拟IPO企业与A公司签署了设备销售合同外,同年11月,该拟IPO企业又与A公司在设备销售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签订了万元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是为满足新版国标要求而增加的设备模块升级。
据上交所现场督导发现,年12月,A公司针对设备和模块升级同时进行验收,该拟IPO企业也据此确认了设备销售合同收入,但因新版国标尚未发布、补充协议相关合同义务尚未全部完成,未确认补充协议收入。
“对于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订立的两份合同,保荐人未充分说明设备模块升级对该商业目的下的设备功能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补充协议服务内容与设备销售合同相关承诺是否可单独区分,未充分核查补充协议相关义务尚未全部完成对于检测设备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影响”,上交所认为该拟IPO企业与A公司签订的上述销售合同在履约义务的识别上存在着瑕疵。
此外,仅现场督导,上交所还查明,在年末,该批由拟IPO企业销售给A公司的货品中,约40%的设备实际上并未直接运抵至A公司处,而是运送至了临时仓库,直至次年1月才被运至A公司,相关转运费用不仅由发行人承担,且负责运输的物流公司名称与该拟IPO企业的名称也相近。
但作为该拟IPO项目的保荐人,却并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