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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沪伦通的技术细节发行交易与做市

历经三年多的酝酿和筹备,沪伦通渐行渐近。

官方高层曾多次表态,争取年内开通沪伦通,而有媒体报道称,沪伦通最早可能于12月初成行,成为继沪港通、深港通之后,A股国际化的又一重要举措。

11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为主的8项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发布相应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加上证监会在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沪伦通下监管、交易与登记结算等基本框架已经落地。

华尔街见闻将推出系列文章,内容涉及沪伦通交易、监管、跨境转换机制,以及潜在交易标的,英国市场情况,对A股市场影响等,由浅入深解读沪伦通。

有关沪伦通入门知识,请阅读基础科普文:“箭在弦上”一文读懂沪伦通究竟怎么通?

沪伦通深度系列(一)

本篇介绍沪伦通的技术细节,包括互通机制、发行申请、交易规则、做市商制度等。

东向CDR方面,境内投资者通过A股账户参与沪伦通存托凭证交易结算业务,不需要新开立证券账户。日常交易涨跌幅限制与普通A股一致,为10%。采用T+1回转制度,即投资者当日买入的CDR,当日不得卖出。

CDR采用竞价和做市的混合交易制度,但在起步初期,由于投资门槛较高,沪伦通可能面临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做市制度或成为为主要形式,以增加CDR市场的流动性与市场深度。

沪伦通的互通机制是什么?

沪伦通是通过存托凭证(DR)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因此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在其中起到核心的作用,整个过程由投资者、存托人、托管人以及跨境转换机构等市场主体协同完成。

跨境转换分为基础股票转换成DR的“生成”过程和DR转回基础股票的“兑回”过程。具体来看,生成业务是指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外市场买入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存托人根据相关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

兑回业务是指,存托人根据相关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注销相应中国存托凭证,并将相应基础股票交付中国跨境转换机构。

详见下图:

根据上交所发布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在沪伦通东向CDR业务中,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将由境内证券公司担任,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在BBB级别及以上、具备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

而西向GDR的跨境转换机构由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需经上交所备案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

在东向CDR业务中,存托人可以由以下机构担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如何发行CDR?

不同于A股普通IPO和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CDR,沪伦通下东向CDR只能以存量股票发行,不具备融资功能,因此发行公司的上市资质无需经由发审委审核,而是在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后,由上交所进行资质审核,再由证监会对申请进行最终核准。

新时代证券认为,沪伦通下东向CDR的发行门槛较高,且无融资功能,均符合沪伦通平稳起步的建设原则,相应的优质的伦交所上市公司在发行CDR的过程中所需经过的审核相对简洁,利于符合要求的公司较快实现A股上市。

总的来看,CDR上市条件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总市值规模要求,即发行申请日前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亿元;二是当地上市年限要求,即在伦交所上市满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三是境内上市规模要求,即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据高华证券总结,CDR上市审核程序包括以下三步骤:

1.CDR发行人向上交所和证监会提交申请进行预审核(自受理后通常在30个交易日内出具意见)。2.通过预审核后,CDR做市商可以开始从伦交所购买基础股票(使用自有资金或接受合格投资者订单),并将之转换为CDR。3.一旦转换后CDR数量/市值累计超过5,万股/人民币5亿元,发行人可向上交所申请CDR上市(自受理后通常在5个交易日内出具意见)。

如何交易CDR?

投资者通过A股账户参与沪伦通存托凭证交易结算业务,不需要新开立证券账户。沪伦通业务中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交易及相关公司行为涉及的资金均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在沪伦通起步阶段,个人投资者需满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并且这万元人民币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CDR交易有哪些特别规定?

计价:CDR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计价单位为“每份中国存托凭证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定价:CDR上市首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伦交所市场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转换所得的人民币价格。

T+1:投资者当日买入的CDR,当日不得卖出。

涨跌幅限制:与A股IPO上市首日44%的涨跌幅限制不同,CDR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为10%。

日常交易涨跌幅与普通A股一致,也为10%。但如果交易所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7个自然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为20%。

交易:CDR交易将基于订单和报价(做市)机制进行。通过竞价交易买卖中国存托凭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份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万份。卖出余额不足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中国存托凭证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但暂不允许融资融券、约定购回、股票质押等业务,投资者也不能使用信用账户交易CDR。

CDR交易设置独立的交易代码段,代码以xxx开头,证券简称以中文命名,总长度不超过4个汉字。此外,CDR单独发布行情信息,设另板展示。

CDR投资者是否享有股东权利?

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存托人应当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派发红利、股息等权益,并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CDR持有人主要享有三方面的基础权利:

一是CDR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证券权益。二是CDR持有人可通过存托人行使对基础证券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获取现金分红、股份分红及其他财产分配,行使配股权,行使表决权等。三是CDR持有人享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存托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对做市商有哪些要求?

CDR交易实行竞价和做市混合交易制度,但在起步初期,由于投资门槛较高,沪伦通可能面临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做市制度或成为为主要形式,以增加CDR市场的流动性与市场深度。

上交所做市业务指引对沪伦通做市商提出以下条件,包括:

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别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参与CDR做市业务;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具有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与技术系统;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其他条件。

获得做市商资格的会员,可以申请对单只或多只特定CDR开展做市业务。单只CDR做市商数量应不少于3家。单只CDR做市商申请不足3家或达到3家及以上但仍未满足市场需求的,上交所可指定做市商对其开展做市业务。

新时代证券指出,沪伦通下东向CDR的做市商不少于3家,对做市商数量规定下限、采取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将减少CDR做市商的自有资金压力,多家做市商对同一存托凭证进行竞争性做市将减少该存托凭证的买卖差价,利于做市业务顺利、稳定开展。

国泰君安也认为,做市商制度通过双向报价有利于保障市场流动性和稳定性,也能通过与投资者反向操作降低投机带来的市场泡沫成分:

一方面,此次“沪伦通”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的优点在于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即投资者随时都可以按照做市商的报价买卖证券,做市商将为买卖双方提供充分证券标的和资金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流动性;另一方面,一旦CDR由于稀缺性会导致股价的持续上涨,与伦交所的基础股票之间产生较大偏差,在这种情况下,成熟的做市商制度能够迅速提供交易标的,平抑市场情绪投资,调整市场供需状态,遏制投机。

据上证报报道,近日,上交所联合中国结算进行了沪伦通全天候市场测试。共有17家券商参与了CDR跨境转换测试。分别是申万宏源证券、东方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北京高华证券、中金公司、光大证券、财达证券、银河证券、瑞银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及中信建投证券。

资深业内人士预计,首批参与沪伦通做市的证券公司将从这17家券商中甄选而来。

对于西向GDR,有哪些规定?

定价规则:根据上交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境内上市公司以其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按比例换算后原则上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股票收盘价均价的90%。有券商指出,此定价方式对后续以阿里巴巴为主的创新企业CDR定价规则具备参考意义。

兑回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日内不得转换为境内基础股票。境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GDR兑回的锁定期从6个月缩短至日,即4个月的时间。国泰君安分析认为,兑回期明显缩短,利好发行GDR企业,鼓励双向市场流通,填平套利空间。

发行上限:境外存托凭证存续期内的数量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因送股、分拆、合并等行为导致基础股票数量变化的,数量上限相应调整。

持股限制: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一境内上市公司权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一境内上市公司A股权益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境外投资者依法对境内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除外。由于在GDR初期整体发行比例不高,此条监管较难触及。

沪伦通东、西向制度有什么不同?

西向GDR和东向CDR在发行主体要求、增量发行、发行价格、转换锁定期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存在差异。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就基础股份来源而言,GDR既可以新增股票(融资型)也可以转化原有的存量股票,而CDR只能是由存量股票进行转换;(2)就跨境转换兑回限制而言,GDR有境外上市后天不得兑回的限制,CDR则没有时间限制;(3)就上市门槛而言,发行DR均以对方市场监管规定为准,GDR适应伦交所的法律法规要求即可,CDR则由上交所审核,证监会批准即可,无需提交发审委。

参考资料: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

新时代证券,《CDR系列十九:从监管、交易、结算三大角度看沪伦通制度建设》

新时代证券,《CDR系列二十:沪伦通下东向CDR发行、交易规则确定》

国泰君安,《年内开通预期已定,对“沪伦通”的再思考》

高华证券,《中国证券经纪及资产管理:证监会和上交所发布有关沪伦通的更多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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