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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欺诈上市发行,责令发行人回购股票

2月17日,证监会发布重磅消息![第号令]《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股民们以后再也不用担心欺诈上市了,证监会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上市股票,具体细则见以下内容:

欺诈上市责令回购,但有情况除外

证监会公布的细则第二条: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但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回购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采取责令回购措施情形的除外。

这里需要解释清楚,什么条件下是不具备回购能力?比如:紫晶存储欺诈上市,发行价定在21.49元,发行.41万股,募集资金总额10.2亿!募集的钱直接用来回购欺诈上市股票不行吗?另外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拿走的1亿多的保荐发行费用,是不是如数奉还?

以下买入股票的不在回购范围之内

证监会还规定了回购股票的范围,股民们要注意以下情节,避免被坑:

(一)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

(二)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证券公司因包销买入的股票;

(三)投资者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虛假内容后买入的股票。

股民们一定要注意,在收到欺诈公告前买入的才回购,公告之后的不纳入回购范围,避免被割韭菜!

回购股票价格的确定依据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基准价格回购。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回购价格高于前款规定的价格的,应当以承诺的价格回购。

也就是说投资者买入低于发行价格就按发行价价格回购,高于发行价的按照股民买入的平均价格进行回购!另外有承诺回购计划的,按照承诺价格回购!

股民们无法理解什么是不具备回购能力

明显不具备回购能力的除外??你一股一元钱的价格发行的,上市以后一股十几二十块,他们明显没有回购能力。这个规定等于说都不需要回购了。

就以现在的科创版某股为例,欺诈发行的价钱是40多,上市开盘价80元,现在跌到了块钱,难道允许他三块钱购买回他的发行的股份就可以了吗?

这条应该改为:涉嫌诈骗的控股股东和保荐机构负责回购全部发行的股票。欺诈上市后,套现走人,无钱回购,这条规定就形同虚设,因此,必须把保荐机构纳入进来,才是真正保护投资者。

欺诈发行,发行人什么价位回购?发行人怎么量刑?投资者利益怎么赔付?等等

股民们还是认为回购能力有bug,另外保荐券商真的逃过一劫!以紫晶存储欺诈上市为例,中信建投证券可是拿走1亿多真金白银,现在欺诈上市,它不应该吐出来吗?您觉得欺诈上市该如何回购股票?回购价格怎么定?欢迎您下方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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