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海南特区报」
7日,证监会一口气发布了20多条规则,涉及独立董事规则、转板制度、停复牌制度等,上述规则是结合监管实践需要,证监会组织开展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推进完善基础性制度,形成体例科学、层次分明、规范合理且协调一致的监管法规体系的举措。综合
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上市满一年
《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将“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公司”分别修改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修改为“转板”。明确上市时间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原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原则上可以扣除在原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
删除上市公司停复牌申请被交易所拒绝时的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牌或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结合交易所监管实践,为避免造成市场扰动,删除上市公司停复牌申请被交易所拒绝时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如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仍需按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明确和完善分拆条件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整合了《境内分拆规定》和《境外分拆通知》,该规则明确和完善分拆条件。针对市场反映的问题,明确“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的方式及起算期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计算标准,董事、高管持有拟分拆子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定数量的认定依据等。
此外,为促进上市公司聚焦原有主业发展,《分拆规则》进一步明确子公司主要业务或资产若属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主要业务或资产的,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证监会修订董监高持股管理规则
证监会网站7日公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年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方面,一是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按照新《证券法》,将定期报告修改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明确季度报告的窗口期为“公告前十日内”,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两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二是删除短线交易的规定。《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第十二、十七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与新《证券法》不完全一致,考虑到新《证券法》规定较为具体,可直接适用,因此删除了相关条款。三是其他文字表述修改。对《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第一、二、十六条中有关文字表述进行调整优化。
科创板拟引入做市商机制
《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做市规定》共十七条,主要包括做市商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做市券源安排、内部管控、风险监测监控、监管执法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做市规定》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该规定。
做市商机制在国外证券市场非常普遍,此前新三板已经实行做市多年。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告诉记者,做市商制度的引入,对于散户占比较多的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大有助益,可以起到弱化投资者情绪化交易、减少追涨杀跌、降低个股暴涨暴跌概率、平滑市场等作用。
增加三种回购适用情形
证监会网站7日公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其中,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外,增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三种回购适用情形。